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對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青銀保監罰決字〔2020〕45號顯示,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分公司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外利益,被銀保監會青島銀保監局給予其責令改正,并處5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上述處罰的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青銀保監罰決字〔2020〕44號顯示,郭凱對太平洋財險青島分公司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外利益承擔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青島銀保監局給予其警告,罰款人民幣1萬元的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保險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處罰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