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經查,發現信業華福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簡稱“信業華福”)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行為:
一、部分基金未在募集完畢后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二、未建立實施有效的業務風險隔離、利益沖突防范機制,存在與關聯方私募機構經營場所混同、人員互相兼職等問題。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八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信業華福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信業華福應當在2019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浙江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
當事人杜謝作為信業華福的法定代表人兼執行董事,對公司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杜謝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杜謝應當于2019年10月31日前向浙江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認真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意識,采取有效措施杜絕公司此類行為再次發生,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信業華福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是嘉興宏韜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當事人杜謝現任信業華福法定代表人、經理,執行董事。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托管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私募基金從業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規定: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報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資方向及根據主要投資方向注明的基金類別;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協議。資金募集過程中向投資者提供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應當報送基金招募說明書。以公司、合伙等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還應當報送工商登記和營業執照正副本復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應當報送委托管理協議。委托托管機構托管基金財產的,還應當報送托管協議;
(四)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五)基金業協會應當在私募基金備案材料齊備后的20 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單及其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辦結備案手續。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應當堅持專業化管理原則;管理可能導致利益輸送或者利益沖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應當建立防范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的機制。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信業華福投資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信業華福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發現你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行為:
一、部分基金未在募集完畢后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二、未建立實施有效的業務風險隔離、利益沖突防范機制,存在與關聯方私募機構經營場所混同、人員互相兼職等問題。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八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你公司應當在2019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9月26日
關于對杜謝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杜謝:
近期,我局對信業華福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私募基金業務開展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經查,發現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過程中存在部分基金未備案、未建立有效的利益沖突防范機制等情形。
你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執行董事,對公司上述問題負有主要責任,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應當于2019年10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認真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學習,提高規范運作意識,采取有效措施杜絕公司此類行為再次發生,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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