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西監管局網站近日公布的湖北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湖北證監局關于對國聯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武漢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2019]33號)顯示,經查,國聯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武漢營業部(以下簡稱“國聯期貨武漢營業部”)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國聯期貨武漢營業部信息技術崗與開戶合同崗由一人兼任且該人員擁有的業務系統權限不符合公司內控制度要求;合同及印章管理不符合公司內控制度要求;營業部開展業務所需的網絡通信設備放置于員工辦公區域內,沒有防水防潮等安全防護措施。
上述情況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第八十九條的規定。根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湖北證監局決定對國聯期貨武漢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國聯期貨武漢營業部應認真進行改正,并向湖北證監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國聯期貨成立于1993年4月30日,注冊資本4.5億元,秦順達為法人代表、董事長,第一大股東為當地國資委監管的無錫市國聯發展(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4.72%。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并有效執行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期貨保證金存管等業務制度和流程,有效隔離不同業務之間的風險,確保客戶資產安全和交易安全。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八十九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具有符合行業標準和自身業務發展需要的信息系統,制定信息技術管理制度,按照規定設置信息技術部門或崗位,保障信息系統安全運行。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期貨公司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湖北證監局關于對國聯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武漢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國聯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武漢營業部:
經查,你營業部存在以下違規行為:信息技術崗與開戶合同崗由一人兼任且該人員擁有的業務系統權限不符合公司內控制度要求;合同及印章管理不符合公司內控制度要求;營業部開展業務所需的網絡通信設備放置于員工辦公區域內,沒有防水防潮等安全防護措施。
上述情況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第八十九條的規定。根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營業部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你營業部應認真進行改正,并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湖北證監局
201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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