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8月21日訊 據證監會網站消息,重慶監管局發布了對重慶城投建信基礎設施建設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投建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查,重慶信城基礎設施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信城基金)系城投建信管理的基金產品。《重慶信城基礎設施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協議》約定:“在本合伙協議簽署日后第一個完整季度結束后,普通合伙人應按季度向有限合伙人提交季度投資報告,季度報告于每季第一個月份的10個工作日內提交,內容為上一季度的投資活動報告。投資活動報告的具體內容至少應涉及項目投資具體交易的完成情況。”但城投建信作為信誠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未按上述約定披露信息,信城基金成立以來的所有季度投資報告均未向其有限合伙人披露。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信息披露規則由基金業協會另行制定。
以下是原文:
關于對重慶城投建信基礎設施建設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重慶城投建信基礎設施建設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我局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重慶信城基礎設施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信城基金)系你公司管理的基金產品。《重慶信城基礎設施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協議》約定:“在本合伙協議簽署日后第一個完整季度結束后,普通合伙人應按季度向有限合伙人提交季度投資報告,季度報告于每季第一個月份的10個工作日內提交,內容為上一季度的投資活動報告。投資活動報告的具體內容至少應涉及項目投資具體交易的完成情況。”但你公司作為信誠基金的普通合伙人,未按上述約定披露信息,信城基金成立以來的所有季度投資報告均未向其有限合伙人披露。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加強信息披露管理,完善相關制度流程,杜絕此類問題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重慶監管局
201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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