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19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寧夏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9號)顯示,寧夏鋒創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鋒創基金”)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經查,基金產品寧夏鋒創現代服務業發展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2016年5月完成備案,實繳出資額2.34億元,向5家項目公司進行投資,但其中2家被投項目公司涉及1.85億元募集資金未按協議約定投入使用,公司未及時發現上述問題并向投資者披露,且未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進行報告,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三十三條規定,寧夏證監局決定對鋒創基金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鋒創基金應高度重視,認真學習私募基金法律法規及自律監管規則,加強內部管理和合規運作,關注經營風險,采取風險防范或控制措施,并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寧夏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寧夏證監局將在日常監管中持續關注鋒創基金的合規經營運作情況。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二十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以及第二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杠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第三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寧夏證監局關于對寧夏鋒創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寧夏鋒創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發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題:基金產品寧夏鋒創現代服務業發展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2016年5月完成備案,實繳出資額23,412萬元,向5家項目公司進行投資,但其中2家被投項目公司涉及18,500萬元募集資金未按協議約定投入使用,公司未及時發現上述問題并向投資者披露,且未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進行報告,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基金投資、資產負債、投資收益分配、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情況以及可能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以及第二十五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杠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的規定。
根據《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你公司應高度重視,認真學習私募基金法律法規及自律監管規則,加強內部管理和合規運作,關注經營風險,采取風險防范或控制措施,并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我局將在日常監管中持續關注你公司的合規經營運作情況。
你公司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寧夏證監局
2019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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