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廈門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經查,廈門東方匯富股權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廈門東方匯富”)未妥善保存基金投資決策等方面資料,違反《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廈門證監局決定對廈門東方匯富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誠信檔案。廈門東方匯富應高度重視,認真學習私募法律法規,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整改,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改進報告機制,完善內部控制,強化合規管理,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廈門證監局提交整改完成的情況報告。廈門證監局將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資決策、交易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的記錄及其他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廈門證監局關于對廈門東方匯富股權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廈門東方匯富股權投資管理合伙企業(有限合伙):
經查,你司未妥善保存基金投資決策等方面資料,違反《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根據《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司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誠信檔案。你司應高度重視,認真學習私募法律法規,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整改,按照《辦法》相關規定,規范私募基金投資運作行為,完善內部控制,強化合規管理,并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整改完成的情況報告。我局將對整改情況進行檢查。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廈門證監局
201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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