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吉林省分局近日公布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吉市匯檢罰[2019] 3號)顯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遵義路支行存在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行為。上述行為違反了《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07]1號)第三十一條,根據《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國家外匯管理局吉林市中心支局對其警告,并處以罰款3萬元。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境外個人在境內直接投資,經外匯局核準,可以開立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賬戶內資金經外匯局核準可以結匯。直接投資項目獲得國家主管部門批準后,境外個人可以將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內的外匯資金劃入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賬戶。
《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機構可以處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表等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四)違反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的;
(五)違反外匯登記管理規定的;
(六)拒絕、阻礙外匯管理機關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的。
以下為處罰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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