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滬銀保監銀罰決字〔2019〕46號)顯示,2017年至2018年,交銀金融租賃有限責任公司對某不動產租賃物未辦理權屬轉移登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要求其責令改正,并處罰款50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金融租賃公司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以下為行政處罰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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