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近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一自然人周信鋼因違法增持和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北京萬向新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元科技)股票行為,被證監會給予警告并共罰款750萬元。

周信鋼實際控制五個賬戶 交易“新元科技”
周信鋼實際控制“周信鋼”“李某”“周某”“云南國際信托有限公司-睿金-匯贏通294號單一資金信托(以下簡稱匯贏通294號)”“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睿進5號證券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以下簡稱睿進5號)”等賬戶交易“新元科技”
“周信鋼”賬戶交易由周信鋼本人決策、操作,“李某”賬戶交易主要由周信鋼決策、操作。上述賬戶下單交易“新元科技”均由周信鋼操作。周信鋼與李某系夫妻關系,“周信鋼”“李某”賬戶資金來源均為夫妻共有資金。周信鋼與周某系父女關系。周信鋼為云南國際信托有限公司匯通294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的委托人。李某為睿進5號的委托人。
基于以上身份關系、資金關系、交易情況及其他關聯情況認定,“周信鋼”“李某”“周某”“匯贏通294號”“睿進5號”五個賬戶(以下簡稱“周信鋼”賬戶組)由周信鋼實際控制。
周信鋼超比例持股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截至2016年2月29日,“周信鋼”賬戶組持有“新元科技”3,323,408股,占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比例為4.98%。2016年3月1日,周信鋼通過“李某”賬戶繼續交易“新元科技”,買入63,500股,賣出2,000股。由此,“周信鋼”賬戶組持股數額由3,323,408股增至3,384,908股,持股比例由4.98%增至5.08%。“李某”賬戶于當日9時43分43秒買入2,100股“新元科技”成交時,“周信鋼”賬戶組持股比例超過5%。
“周信鋼”賬戶組持股比例達到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時,周信鋼未按法律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也未通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周信鋼構成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股票行為
“周信鋼”賬戶組持股比例達到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后,周信鋼在限制轉讓期限內繼續買賣“新元科技”。截至立案調查通知書出具日(2017年8月11日),限制轉讓期限內“周信鋼”賬戶組累計買入“新元科技”2,925,623股,買入金額119,517,811.87元,賣出“新元科技”174,402股,賣出金額7,474,993.88元,共計持有“新元科技”7,884,833股,持股比例達7.88%。
周信鋼控制“周信鋼”賬戶組進行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和第二百零四條所述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股票違法行為。
周信鋼提請申辯意見
周信鋼及其代理人在聽證和申辯材料中提出:第一,周信鋼與周某不是一致行動人,“周某”賬戶不是周信鋼控制,而是周某本人控制。第二,2015年11月之后,周信鋼與睿進5號不是一致行動人,也沒有實際控制“睿進5號”賬戶。第三,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擴大解釋了《證券法》規定的禁止限制期買賣的“限制期”。第四,罰款金額過高。周信鋼于2016年12月8日向新元科技主動報告,并于2016年12月12日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主動消除并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并積極配合調查問詢,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周信鋼共被證監會罰款750萬元
經復核,北京證監局認為:第一,周信鋼實際控制“周某”賬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第二,周信鋼實際控制“睿進5號”賬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第三,本案的法律適用準確。第四,當事人存在被證券交易所通知后即予報告、公告并同時暫停交易的情節,北京證監局予以考慮。
北京證監局表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決定:
一、責令周信鋼改正,對周信鋼超比例持股未依法披露行為和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股票行為給予警告。
二、對周信鋼超比例持股未依法披露行為處以40萬元罰款,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股票行為處以710萬元罰款,合計罰款750萬元。
猜你喜歡
廣東省推出第二批5項青年民
德國物價創近三十年新高 通
網聯平臺:春節假期前5天處
個人養老金制度加速崛起 金
安徽省新增上市公司數創歷史
寧波銀行申請元宇宙商標 是
財務數字化白皮書——從財務
女車主通過"團團車行"賣車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