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概要:王某是某證券公司客戶,年逾八旬。自2017年6月開始,王某分批多次購買某基金公司分級基金B份額,11月基金B份額觸發下折后,其賬戶虧損達20余萬元。王某表示自己是在券商交易軟件在線申購分級基金,根本不懂分級基金業務,不知該基金有下折風險,且未在券商交易軟件上看到明確的折算風險提示和折算公告,導致折算后其賬戶資產損失較大,認為營業部對其損失負有責任。證券公司營業部及基金公司認為自己在基金B份額下折過程中無任何過錯,基金折算過程、折算結果合法合規,符合基金合同約定且為行業通行做法,因此不應承擔任何責任。雙方僵持不下,于是向投服中心申請調解。
二、主要爭議
王某表示營業部未能做好折算風險提示,誤導投資者,對其產生的直接損失負有責任,要求賠償其全部損失。證券公司營業部及基金公司認為,基金B份額下折屬于市場風險,因此不應承擔任何責任或損失。該案件的主要爭議是證券公司營業部在向投資者王某銷售高風險的分級基金時,有無做到風險提示,有無盡到適當性管理的責任。
三、調解過程
投服中心選擇了具有豐富的基金行業從業經驗的調解員介入調解本案。一方面,調解員耐心地跟王某解釋了分級基金投資原理,當分級B下跌至某一個水平時,分級基金整體會觸發下折,以保全分級A份額投資的資金安全,使王某逐漸明白了賬戶的資產損失較大的緣由。另一方面,調解員也注意到,2017年5月1日,證監會批復的滬深交易所《分級基金業務管理指引》(下稱《指引》)正式施行。《指引》第十六條提高了分級基金市場的準入門檻,規定個人和一般機構投資者需向會員申請開通分級基金子份額的買入和基礎份額的拆分權限,且申請開通權限前二十個交易日日均證券類資產不得低于三十萬元(不包括融資融券交易融入的資金和證券);《指引》第十八條規定,會員應當了解依據第十六條規定申請開通分級基金相關權限的投資者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證券投資知識與經驗、風險偏好、投資目標等信息,對其是否符合該條規定的條件進行核查,綜合評估其風險認知與承受能力,并向符合條件、通過評估的投資者詳細介紹分級基金產品特性和充分揭示分級基金相關風險;《指引》還要求投資者在營業部現場以書面方式簽署《分級基金投資風險揭示書》。然而該糾紛中,王某通過交易軟件網上申購分級基金,營業部沒有對王某是否符合申購分級基金的條件進行核查,也沒有相關工作人員給王某詳細介紹分級基金的特性和風險,更沒有通過現場以書面方式簽署風險揭示書,可以說營業部在投資者適當性方面存在較大瑕疵。調解員引用相關規定跟營業部工作人員耐心解說,營業部最終認識到了自己的責任,主動提出愿意賠償投資者王某20萬元投資損失,糾紛得到妥善解決。
四、案例點評
1.該案發生在滬深交易所《分級基金業務管理指引》實施后不久,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由于不重視和未嚴格執行最新的規定,未能做到適當性管理的要求導致被客戶索賠。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及時組織公司工作人員學習新出臺的法律法規,了解適當性管理的要求,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和投資者教育工作,把合適的產品推介給合適的投資者。
2.投資者在購買投資產品前應端正投資心態,對較為復雜或風險較高的產品,一定要謹慎選擇,權衡是否適合自身的承受能力,不應盲從及過分追求高收益。(個案分析加工,請勿對號入座)
如果您是投資者或證券期貨基金經營機構、上市公司等市場主體,有糾紛調解需求,可以填寫糾紛調解申請并將身份證明文件以及糾紛相關材料等發送到jftj@isc.com.cn郵箱或者致電021-50496532,就可以正式提起證券期貨糾紛調解申請。投服中心調解工作人員會在接到您的調解申請后,及時與您取得聯系
(投服中心本案調解員:邢焱、張傳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