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銀監會發布《商業銀行委托貸款管理辦法》,對委托貸款的資金來源和資金用途作出了明確規定。結合此前發布的《關于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關于規范銀信類業務的通知》以及《商業銀行大額風險暴露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監管規定基本實現了對通道業務“全鏈條”、表內外“全范圍”的覆蓋。
具體來說,資管新規主要針對各類資管產品的多層嵌套和通道業務加以規范,銀信業務的監管規定主要規范銀行和信托之間的通道業務鏈條,大額風險暴露新規要求銀行投資資管產品和ABS等要穿透底層債務人授信,委托貸款管理辦法則專門針對將“委托貸款”業務作為通道的做法加以規范。以此來看,銀信合作、委托貸款等通道業務的主要形式,都已被納入監管范疇。
監管如此嚴格,并對通道業務形成合圍之勢,也是形勢所迫。一般來說,凡是能夠讓銀行轉換表內外資產的途徑、平臺都是通道業務,包括券商、保險、信托、PE、投行等各種現存或者將來會出現的非商業銀行金融機構,都可能成為“通道”。通道業務的一個重要作用是能使銀行騰出信貸規模,從而繼續發放貸款或者保證資本充足率滿足監管要求。
近年來,隨著投資者需求日益多元化,資產跨市場、跨品種配置的需求越來越多。在此形勢下,商業銀行與不同金融機構之間開展一些業務合作,由此產生的通道業務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在此過程中,部分資管機構逐步將其演變成為影子銀行產品的通道,商業銀行資金借助各類通道追逐高收益資產,規避監管,加劇了資金空轉,拉長了資金鏈條,助長了資金“脫實向虛”的勢頭,成為房地產行業、過剩產能領域、地方融資平臺等的“救命稻草”,并繞過了監管部門對信貸投向的限制,惡化了銀行信貸結構,加劇了金融體系風險。
正因如此,通道業務遭全面圍堵,也屬題中應有之義。監管部門在對通道業務形成合圍的基礎上,還需細化和強化監管措施,繼續實施穿透式監管,適當提高通道費用,進一步壓縮違規通道業務生存空間。通道業務和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緊密相連,隨著非標回歸貸款以及非標轉標,作為受托方的銀行應擺脫對“通道”的依賴,繼續發揮資金主渠道優勢,加大同其他機構的投資合作。作為通道方的資產管理機構,則應發揮主動管理能力,壯大投研隊伍,強化風控舉措,發展主動管理型產品,回歸資產管理業務本源。(原文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孟 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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