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出臺了《浙江省藥品生產流通飛行檢查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規定符合“投訴舉報或者其他來源線索表明可能存在藥品質量安全風險”這一情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即可開展飛行檢查。
飛行檢查是跟蹤檢查的一種形式,指的是事先不通知被檢查對象而實施的現場檢查。
《辦法》具體規定了監管部門可開展藥品飛行檢查的幾種情形,包括投訴舉報或者其他來源線索表明可能存在藥品質量安全風險、檢驗發現存在藥品質量安全風險、藥品不良反應提示可能存在藥品質量安全風險、對申報資料真實性有疑問、涉嫌嚴重違反藥品質量管理規范要求、有嚴重不守信記錄、企業年報中變更較多或變更存在質量風險等。
據了解,監管部門根據飛行檢查結果可以依法采取限期整改、發警告信、約談被檢查單位、監督召回產品、收回《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或《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以及暫停生產、銷售、使用等風險控制措施。
此外,飛行檢查情況及處理結果也將列入當年度企業監督等級評定。
《辦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完)
中新網杭州1月10日電(周其)
(責任編輯:佟明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