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機構不得基于條碼技術,從事或變相從事證券、保險、信貸、融資、理財、擔保、信托、貨幣兌換、現金存取等業務。”央行昨日發布的《條碼支付安全技術規范》中規定。
央行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條碼支付業務規范>的通知》(銀發〔2017〕296號),配套印發了《條碼支付安全技術規范》和《條碼支付受理終端技術規范》(銀辦發〔2017〕242號發布),自2018年4月1日起實施。
央行有關負責人指出,近年來條碼支付業務快速發展,在小額、便民支付領域顯現出門檻低、使用便捷的優勢,市場份額持續增長,成為移動支付發展的重要體現形式。同時,條碼支付的技術實現方式和業務風險相對傳統銀行卡支付具有其特殊性,部分市場機構在業務開展中也存在擾亂公平競爭秩序、支付風險防范不到位等問題。
“秉承有效平衡鼓勵創新與防范風險原則,一直密切關注創新支付業務發展。”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為促進條碼支付健康可持續發展,央行指導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組織市場機構、專家學者就條碼支付相關問題開展充分研討并達成高度共識,研究制定了相應業務規范和技術規范。
央行有關負責人強調,基于防替換、防盜刷等安全因素角度考慮,要求銀行、支付機構使用靜態條碼支付時要執行更加嚴格的限額管理措施,以鼓勵市場主體采用更為安全的動態條碼提供支付服務。依據主要市場機構條碼支付交易數據顯示,上述額度已覆蓋絕大部分使用條碼支付付款客戶及商戶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