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9日,ST佳電(000922,原佳電股份)發布關于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根據該公告顯示,證監會對佳電股份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已調查、審理終結。st佳電因2013、2014、2015年度利潤造假,證監會依法對ST佳電作出60萬元的頂格處罰。
利潤造假起因是盈利不達預期
根據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公告顯示,2011年4 月24日,阿城繼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繼電器”)與佳木斯電機廠(以下簡稱“佳電廠”)、北京建龍重工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龍集團”)、上海鈞能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鈞能實業”)簽署了《阿城繼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置換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協議》,阿繼電器以全部資產及負債與佳電廠持有的佳木斯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佳電公司”)股權進行等值置換。同時向佳電廠、建龍集團、鈞能實業(以下合稱“原股東”)非公開發行購買其持有的佳電公司股權。交易完成后,阿繼電器更名為佳電股份,佳電公司成為佳電股份的全資子公司。
原股東與阿繼電器簽署《阿城繼電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之盈利預測補償協議》及《補償協議之補充協議》。協議承諾,佳電公司在2011至2014 年度實際凈利潤不低于預測水平,否則原股東以本次交易中各方認購的股份總數為上限向阿繼電器進行補償。
之后,佳電公司的業績不達預期,佳電股份董事長兼總經理趙明決定從財務處理上做一些調整安排,以彌補未完成業績承諾的不足,佳電股份通過少結轉佳電公司的主營業務成本、少計銷售費用等方式調增2013年度利潤總額158,437,287.54元,調增2014年度利潤總額 39,942,583.68 元,調減2015年度利潤總額198,379,871.22,以致佳電股份披露的2013、2014、2015年度合并利潤總額與實際情況嚴重不符。
事實上,早在4月8日,*ST佳電披露《關于收到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的公告》,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有關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在接到證監會立案調查后,*ST佳電于4月12日晚公告,因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公司決定終止籌劃重大事項。數據行情顯示,公司股票于4月13日復牌后,連續兩日下跌,跌幅為8.15%。
而此前的3月28日,*ST佳電發出公告稱哈爾濱電氣集團佳木斯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接到控股股東哈爾濱電氣集團公司下發的通知,哈電集團擬籌劃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項,并于3月28日當日開市起停牌。但這一事項,隨著公司被立案調查而終結。在被立案調查之后,公司于4月11日發布公告,披露此前發布的2016年年報中共出現了27處差錯。
股民損失慘重準備起訴索賠
資料顯示,ST佳電重組完成后,股價一路上漲,至2015年6月9日漲至歷史新高,股價收盤為26.38元,此后ST佳電股價持續下跌。2017年 4月8日,*ST佳電發布公告稱,其于2017年4月6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送達的《調查通知書》。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的有關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4月13日,該公司股票復牌,復牌當天股價便一字跌停,之后又連續多日下跌。公司停牌前每股收于9.81元,被調查后首個交易日跌至每股9.32元,次日收盤再下跌3.33%,收于每股9.01元。股價短期內大幅下挫,無疑給股民帶來了重大經濟損失。
廣東環宇京茂律師事務所謝良律師告訴記者,根據《證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等規定,因上市公司虛假陳述受損的股民有望根據證監會處罰決定提出索賠。此類索賠案已有大量類似的勝訴案例,建議受損股民積極起訴維權。對于*ST佳電股民而言,也存在兩種可能的索賠情形:一種是,2014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7日期間買入*ST佳電并且在2017年4月8日至7月7日期間賣出而存在虧損的;另一種是,2014年4月22日至2017年4月7日期間買入*ST佳電并一直持有至2017年7月7日仍未賣出且買入成本高于7.58元的。
此外,記者特別提醒廣大中小投資者注意的是,如需索賠須提供以下初步資料:1、證券營業部蓋章的對賬單;2、身份證復印件;3、證券賬戶開戶基本信息證明。
據了解,此類案件勝訴概率較高,此前,同類索賠案件如佛山照明、美達股份、海潤光伏等證券虛假陳述股民索賠案件,均已勝訴獲賠,目前京天利、勤上光電、華銳風電、大智慧、安碩信息、上海綠新、安泰集團等案件均獲得了一審勝訴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