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保監會網站28日消息,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岳陽市分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湘陰支公司、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臨湘支公司共計收到湖南保監局下發的11張罰單。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人保財險湘陰支公司存在向被保險人贈送油卡并報銷了該筆費用等違法行為,湖南保監局依據《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決定對其罰款合計31萬元。湖南保監局對時任人保財險湘陰支公司經理黃光輝給予警告,并處罰款3.5萬元。對時任人保財險湘陰支公司副經理吳樂給予警告,并處罰款2.5萬元。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岳陽市分公司作為人保財險湘陰支公司的上級主管公司,對其行為在活動開展及費用預支環節予以審批,湖南保監局依據《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條,擬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岳陽市分公司罰款7萬元。湖南保監局對時任人保財險岳陽市分公司車輛保險部/車商部經理李艷、時任人保財險岳陽市分公司總經理助理許露給予警告,并分別處罰款2萬元。
人保財險岳陽市分公司電子商務部在車險電銷業務經營中,與部分電銷坐席人員私下對接,允許對個別優惠需求較為強烈的續保客戶給予一定優惠,有11筆車險電銷業務的電話銷售錄音中坐席人員有優惠或送油卡的表述,其中有9筆業務承保出單,有2筆業務未承保。人保財險岳陽市分公司電子商務部向9筆承保出單業務的投保人贈送油卡或減免保費,并在2016年11月2000077**號、2016年12月2000085**號財務憑證中通過“業務及管理費-車輛使用費”科目中報銷解決。湖南保監局依據《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擬對公司罰款5萬元。并對時任人保財險岳陽市分公司電子商務業務部經理余堅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
人保財險臨湘支公司2016年在2000018**號等34筆財務憑證中通過“業務及管理費-車輛使用費”科目報銷費用77420元;在2000039**號財務憑證中通過“業務及管理費-宣傳活動費”報銷費用18050元,上述35筆費用共計報銷95470元,實際用于車險業務拓展費用支出。湖南保監局依據《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決定對公司罰款13萬元。湖南保監局對時任人保財險臨湘支公司經理助理周孟龍,時任人保財險臨湘支公司經理吳偉鋒分別給予警告,并分別處罰款2萬元。
處罰情況如下:
湖南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湘保監罰〔2017〕34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經查:一、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湘陰支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預支費用用于購買油卡,在8月18日舉辦客戶節活動期間向79名簽單繳費的被保險人贈送油卡,并在2016年9月2000067**號憑證中通過“業務及管理費-業務宣傳費”科目報銷了該筆費用。
湖南保監局認為,人保財險湘陰支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岳陽市分公司作為其上級主管公司,對上述行為在活動開展及費用預支環節予以審批,依據《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條,擬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岳陽市分公司罰款7萬元。
二、人保財險湘陰支公司電子商務部在車險電銷業務經營中,與部分電銷坐席人員私下對接,允許對個別優惠需求較為強烈的續保客戶給予一定優惠,有11筆車險電銷業務的電話銷售錄音中坐席人員有優惠或送油卡的表述,其中有9筆業務承保出單,有2筆業務未承保。你公司電子商務部向9筆承保出單業務的投保人贈送油卡或減免保費,并在2016年11月2000077**號、2016年12月2000085**號財務憑證中通過“業務及管理費-車輛使用費”科目報銷。
湖南保監局認為,人保財險湘陰支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條的規定,擬對公司罰款5萬元。
湖南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湘保監罰〔2017〕35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經查:一、人保財險湘陰支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預支費用用于購買油卡,在8月18日舉辦客戶節活動期間向79名簽單繳費的被保險人贈送油卡,并在2016年9月2000067**號憑證中通過“業務及管理費-業務宣傳費”科目報銷了該筆費用。
湖南保監局認為,人保財險湘陰支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黃光輝作為時任人保財險湘陰支公司經理,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條,擬對其給予警告,并處罰款2萬元。
二、人保財險湘陰支公司2016年在2000012**號等35筆財務憑證中通過“業務及管理費-車輛使用費”科目報銷費用63380元,實際用于車險業務拓展費用支出。
湖南保監局認為,人保財險湘陰支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修正)第八十六條的規定,黃光輝作為時任人保財險湘陰支公司經理,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條,擬對其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5萬元。
湖南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湘保監罰〔2017〕36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經查,人保財險臨湘支公司2016年在2000018**號等34筆財務憑證中通過“業務及管理費-車輛使用費”科目報銷費用77420元;在2000039**號財務憑證中通過“業務及管理費-宣傳活動費”報銷費用18050元,上述35筆費用共計報銷95470元,實際用于車險業務拓展費用支出。
湖南保監局認為,人保財險臨湘支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修正)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吳偉鋒作為時任人保財險臨湘支公司經理,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擬對吳偉鋒給予警告,并處罰款2萬元。
湖南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湘保監罰〔2017〕37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經查:一、人保財險湘陰支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預支費用用于購買油卡,在8月18日舉辦客戶節活動期間向79名簽單繳費的被保險人贈送油卡,并在2016年9月2000067**號憑證中通過“業務及管理費-業務宣傳費”科目報銷了該筆費用。
湖南保監局認為,人保財險湘陰支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吳樂作為時任人保財險湘陰支公司副經理,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條,擬對其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
二、人保財險湘陰支公司2016年在2000012**號等35筆財務憑證中通過“業務及管理費-車輛使用費”科目報銷費用63380元,實際用于車險業務拓展費用支出。
湖南保監局認為,人保財險湘陰支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修正)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吳樂作為時任人保財險湘陰支公司副經理,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條,擬對你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5萬元。
依據《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湖南保監局決定對其給予警告,并處罰款合計2.5萬元。
湖南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湘保監罰〔2017〕38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經查:一、人保財險湘陰支公司2016年承保保單號為PDAA2016430600000068**等10臺救護車。該10臺救護車行駛證上車輛種類均為“小型專業客車”,使用性質為“救護”,精友系統反饋的車型信息均為“特種車類”,應按“特種車三類”進行承保。但公司實際按“非營業客車”承保。
湖南保監局認為,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條,擬對公司給予罰款12萬元。
二、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預支費用用于購買油卡,在8月18日舉辦客戶節活動期間向79名簽單繳費的被保險人贈送油卡,并在2016年9月2000067**號憑證中通過“業務及管理費-業務宣傳費”科目報銷了該筆費用。
湖南保監局認為,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依據《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條,擬對公司罰款7萬元。
三、公司2016年在2000012**號等35筆財務憑證中通過“業務及管理費-車輛使用費”科目報銷費用63380元,實際用于車險業務拓展費用支出。
湖南保監局認為,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修正)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條規定,擬對公司罰款12萬元。
依據《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條、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湖南保監局決定對公司罰款合計31萬元。
湖南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湘保監罰〔2017〕39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經查,人保財險臨湘支公司2016年在2000018**號等34筆財務憑證中通過“業務及管理費-車輛使用費”科目報銷費用77420元;在2000039**號財務憑證中通過“業務及管理費-宣傳活動費”報銷費用18050元,上述35筆費用共計報銷95470元,實際用于車險業務拓展費用支出。
湖南保監局認為,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修正)第八十六條的規定,依據《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決定對公司罰款13萬元。
湖南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湘保監罰〔2017〕40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經查,人保財險岳陽市分公司電子商務部在車險電銷業務經營中,與部分電銷坐席人員私下對接,允許對個別優惠需求較為強烈的續保客戶給予一定優惠,有11筆車險電銷業務的電話銷售錄音中坐席人員有優惠或送油卡的表述,其中有9筆業務承保出單,有2筆業務未承保。人保財險岳陽市分公司電子商務部向9筆承保出單業務的投保人贈送油卡或減免保費,并在2016年11月2000077**號、2016年12月2000085**號財務憑證中通過“業務及管理費-車輛使用費”科目中報銷解決。
湖南保監局認為,人保財險岳陽市分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余堅作為時任人保財險岳陽市分公司電子商務業務部經理,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擬對其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
湖南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湘保監罰〔2017〕41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經查,人保財險臨湘支公司2016年在2000018**號等34筆財務憑證中通過“業務及管理費-車輛使用費”科目報銷費用77420元;在2000039**號財務憑證中通過“業務及管理費-宣傳活動費”報銷費用18050元,上述35筆費用共計報銷95470元,實際用于車險業務拓展費用支出。
湖南保監局認為,人保財險臨湘支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修正)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周孟龍作為時任人保財險臨湘支公司經理助理,對上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擬對其給予警告,并處罰款2萬元。
湖南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湘保監罰〔2017〕42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經查,人保財險湘陰支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預支費用用于購買油卡,在8月18日舉辦客戶節活動期間向79名簽單繳費的被保險人贈送油卡,并在2016年9月2000067**號憑證中通過“業務及管理費-業務宣傳費”科目報銷了該筆費用。
湖南保監局認為,人保財險湘陰支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彭建德作為時任人保財險岳陽市分公司客戶服務部經理,對上述行為予以審核批準,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湖南保監局決定對彭建德給予警告,并處罰款2萬元。
湖南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湘保監罰〔2017〕43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經查,人保財險湘陰支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預支費用用于購買油卡,在8月18日舉辦客戶節活動期間向79名簽單繳費的被保險人贈送油卡,并在2016年9月2000067**號憑證中通過“業務及管理費-業務宣傳費”科目報銷了該筆費用。
湖南保監局認為,人保財險湘陰支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許露作為時任人保財險岳陽市分公司總經理助理,對上述行為予以審核批準,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條,擬對其給予警告,并處罰款2萬元。湖南保監局依法送達了《湖南保監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許露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申辯稱:作為剛接手分管客服工作的總經理助理,在活動申請報告上簽字,但報告內容完全是圍繞VIP客戶開展的客戶節宣傳活動,許露在報告上簽字時未看到具體活動方案,也未接受具體匯報,因此,其對活動及費用的具體安排不知情。故請求撤銷對本人的處罰。
湖南保監局認為:在人保財險湘陰支公司向岳陽市分公司提交的《關于訂購中國人民保險2016年客戶節活動物品的報告》中,明確提出“活動期間,向VIP客戶推出愛心油卡服務。經測算,費用約**元”,許露在該報告上簽署“同意”并簽名,許露稱本人對活動及費用的具體安排不知情與事實不符。因此,對許露的申辯理由不予采納。
依據《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湖南保監局決定對許露給予警告,并處罰款2萬元。
湖南保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湘保監罰〔2017〕44號)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經查,人保財險湘陰支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預支費用用于購買油卡,在8月18日舉辦客戶節活動期間向79名簽單繳費的被保險人贈送油卡,并在2016年9月2000067**號憑證中通過“業務及管理費-業務宣傳費”科目報銷了該筆費用。
湖南保監局認為,人保財險湘陰支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李艷作為時任人保財險岳陽市分公司車輛保險部/車商部經理,對上述行為予以審核批準,負有直接責任,依據《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條,擬對李艷給予警告,并處罰款2萬元。湖南保監局依法送達了《湖南保監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
李艷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陳述申辯,李艷申辯稱:因費用報銷手續不全,在《呈批件(簽報)》上補簽字。同時,該活動方案由客戶服務部進行實質性審核,事先不知情,只是根據財務報銷流程需要進行了補簽字。由于財務報銷系統流程中該費用全部歸集到車險,只對該費用是否超過該單位月度額度負責,對該費用真實情況并不知情,因此,請求撤銷對本人的處罰。
湖南保監局認為:在李艷簽字審批的《呈批件(簽報)》中,明確記載有“活動期間,向VIP客戶推出愛心油卡服務。經測算,費用約**元”的內容。李艷簽字的《湘陰支公司2016年客戶節活動方案》中,更詳細列明了活動內容及油卡贈送標準。李艷辯稱的對費用真實情況不知情與事實不符,辯稱事后才補簽字,不是免除責任的理由。因此,對李艷的申辯理由不予采納。
依據《保險法》(2015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湖南保監局決定對李艷給予警告,并處罰款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