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市民向《證券日報》記者投訴,自己接到了某保險公司的推銷電話,客服告知由于該市民是某行信用卡的客戶,可以便宜購買某保險產品。據這位市民介紹,在電話中,客服清楚的說出了自己的姓名并說對了其名下信用卡所在的銀行。雖然客服推銷的產品聽起來比較優惠,但是這種泄露客戶的行為他表示難以接受。
合作公司信息“共享”
免責條款暗藏泄露風險
《證券日報》記者百度搜索“個人信息泄露”,出現了400多萬條信息,除了和公安提醒等消息外,排在搜索結果前幾頁的有不少是客戶投訴和反映的各類個人信息泄露現象,其中有幾類和金融機構相關。
一類就是文章開篇介紹的由于申請了信用卡而導致的個人信息泄露,另一類則是一些保險公司、理財機構等合作外包公司向客戶推銷信用卡。據多個市民反映,在這兩種情況接到的推銷電話,業務員均能準確的說出自己的姓名,有的甚至直接核對身份證號客戶信息,除此之外,很多業務員還會主動表明“由于您是某公司的客戶才會選擇推廣該產品。很多市民無奈表示,這些公司太“店大欺客”了,居然毫不掩飾是從哪里獲得的客戶資料。
事實上,因為申請信用卡而造成個人信息泄露的情況相當嚴重。由于申請時需要填寫多項個人信息,商業銀行掌握了數億持卡人的身份證、電話、住址等資料。根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商業銀行未經客戶授權,不得將客戶相關信息用于本行信用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
而這些客戶信息泄露到底是各個機構違法倒賣還是行業的潛規則?《證券日報》記者發現,各銀行“信用卡章程”的免責條款似乎成了“擋箭牌”。
《證券日報》記者查閱多家銀行的“信用卡章程”或“領用合約”發現,這些合同一般約定銀行的義務為“發卡機構應依法對申請人及持卡人的信息承擔保密義務,未經當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單位或個人披露,但法律、法規和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或持卡人與發卡機構另有約定的除外。”有部分銀行又約定了“但法律法規及金融監管機關另有規定、或經持卡人授權、或發卡機構在進行催收和追索債務等特殊情況時除外。”
還有多家銀行在發卡機構的權利和義務中增加了類似條款:乙方(信用卡申請人)保證向甲方(銀行)提供的申請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合法、有效,同意并授權甲方基于開展信用卡業務或履行本合約目的,將乙方個人信息提供給信用卡聯名合作方、國內外信用卡聯合組織、甲方合作服務及外包機構等與甲方簽訂保密協議的第三方,甲方承諾將向第三方明確其保護乙方個人信息的職責并要求第三方承擔相應保密義務。
有的銀行免責條款說法則更為直接,如某股份制銀行在領用合約上寫明了“乙方同意甲方將其個人資料披露給甲方認為必需的第三方,包括甲方分支機構,甲方的服務機構、代理人、外包作業機構、聯名(認同)卡合作方、增值服務提供方等,甲方承諾將要求與我行合作的第三方機構對乙方的個人資料承擔保密責任。”
這些所謂能“共享個人信息”的條款往往位于合同不起眼的位置,并且由于是格式條款,即使用戶發現也只能表示同意。而所謂的“必需的第三方”到底可以是哪些機構也很難界定。
信用卡客戶往往在不知情中就授權將自己的信息轉手,遭泄露信息的客戶如果想追責,這些免責條款反而成了“擋箭牌”。
而上述情況還是“合法”的信息泄露,其他違規出售客戶信息的情況更是數不勝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