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管《證券法》第43條、第199條明確給出了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股票的禁止性規定和法則,但一直以來,違規炒股的證券從業人員并不在少數。證監會剛剛祭出“重磅”,翻出13年前的舊賬,因違規操作154只股,曾在南方證券和建銀投資證券任職的林慶義被罰沒1.4億,涉及金額超過50億。
這并不是證監會首次對證券從業人員開出罰單。 過去1年半被罰的證券從業人員不在少數,據券商中國記者統計,總計包括16名從業人員,涉及14家大中小型券商。甚至有些人因此被終身禁入,丟了飯碗,失去了從業機會。
證券從業人員到底能不能炒股,業界有著一些不同看法,有行業人士的觀點是,這一系列處罰,體現了證監會對證券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股票仍持全面禁止態度。
林慶義5年交易154股成交超50億
44歲的林慶義怎么也想不到,自己13年前違規買賣股票的案子會遭到證監會處罰。
證監會最新的行政處罰書顯示,林慶義于2001年5月9日至2009年7月23日期間,在南方證券和建銀投資證券任職,為證券從業人員。2004年7月9日至2009年6月8日期間,林慶義操作姜某賬戶進行證券交易,期間累計交易股票154只,買入金額為50.79億元,賣出金額為51.63億元,共獲利7065萬元。林慶義與姜某系朋友關系。
以上事實有相關勞動合同書、工資社保發繳記錄、相關賬戶交易數據、銀行賬戶資金流水、當事人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林慶義給出的抗辯是,上述行政違法行為已經超過追訴時效,不應再予行政處罰。同時,對其行政違法事實的調查全面性不足,不應作出行政處罰。認定林慶義從業人員買賣股票應以姜某賬戶資金來源及歸屬為林慶義本人為前提,而證監會在調查時稱,資金來源及歸屬不是調查方向,人民法院、證監會也未對資金來源及歸屬確權,這種情況下不具備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條件。
此外,針對處罰金額過高的情況,林慶義表示應當從輕、減輕處罰。主要理由在于他本人積極配合調查、提供相關資料,同時從立法趨勢上看,從業人員買賣股票行為正在逐漸放開,其違法行為的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均較小。
證監會對此給予回應:
第一,林慶義操作姜某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的最后日期為2009年6月8日,而公安機關于2010年8月13日作出姜某賬戶由林慶義交易的偵查結論,發現了林慶義的行政違法行為,因此,未超過行政處罰時效。
第二,人民法院雖未對姜某賬戶資金來源及歸屬的爭議作出終審判決,但林慶義在訴訟期間一直主張賬戶資金來源及歸屬為其本人所有,該案涉案期間證券賬戶及其資金由林慶義控制、占有、使用、處分的證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該案法律適用適當。
第三,林慶義提出的積極配合調查、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較小等理由不屬于法定從輕或減輕事由,且給予違法所得一倍罰款已是較輕處罰。林慶義的申辯不能成立。
最終,證監會決定沒收林慶義違法所得7065.34萬元,并處以7065.34萬元罰款。
業內人士指出,該案極具警示意義,體現了證監會對證券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股票仍持全面禁止態度。
一年半開16張罰單,罰沒款超7.2億
從去年開始,證監會對從業人員違規買賣股票從嚴監管,券商中國記者統計顯示,去年1月1日以來,截至目前,監管層僅這一項就開具了14張罰單,罰沒款金額超7.2億。
今年最為“著名”的從業人員炒股被罰案,要數前發審委員馮小樹案了。
一是馮小樹。通過親屬名義,馮小樹違法違規交易魚躍醫療、三川股份(已更名三川智慧)、寶萊特等三家公司股票總計獲利2.48億,最終證監會“罰一沒一”,開出了4.99億元的天價罰單。
二是敖翔。如果說馮小樹案還帶了些金融腐敗的印記,那么35歲、在三家券商投行部門任職的敖翔被罰,可以說是實打實的證監會對從業人員炒股的“亮劍”,先后在平安證券、中泰證券、華泰聯合證券任職的敖翔,從業期間利用家屬賬戶通過網上委托、手機委托等方式交易“中國平安”、“欣旺達”、“金城股份”等多只股票,不賺反虧14萬元,最終證監會決定對敖翔處以10萬元罰款。
此外還有這五位。除了敖翔外,今年上半年,東吳證券固定收益部債券發行團隊負責人吳春江、長城證券的趙成、中信證券的曲樂、華泰證券的陸婷婷和廣發證券的趙哲民均因買賣股票被嚴肅處罰,分別被罰沒5萬、22.8萬、24.7萬、56萬和170萬元。
除炒股外,還有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
相較之前,上述券商從業人員的行為還不算最嚴重的,有不少券商人士炒股還往往伴隨著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當然,最終不僅僅是罰款了事,終身市場禁入讓他們不僅名譽掃地,還因此丟了工作,葬送了職業生涯。
有這么一對兄弟,羅向陽和羅楊穎, 他們曾均就職于新時代證券,哥哥羅向陽是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弟弟羅楊穎是證券營業部的營銷總監。羅向陽作為專業人士為2013年東方鐵塔收購股權項目、2014年黃河旋風定向增發項目、2015年黃河旋風發行股份購買資產項目提供顧問服務,是促成相關項目的核心關鍵人員。
經證監會調查,羅向陽利用職務知悉內幕信息,與羅楊穎配合,2013年內幕交易“東方鐵塔”、2014年內幕交易“黃河旋風”、2015年內幕交易“黃河旋風”。兄弟二人內幕交易手法十分隱蔽,違法線索難以發現。羅向陽從多方面切斷涉案交易同自身的關聯,企圖逃避執法部門關注。
內幕交易違法行為被發現之后,羅向陽假意配合,真意規避。
在調查期間,羅向陽正在美國訪學,經調查組同新時代證券以及羅向陽本人積極溝通,羅向陽答應第一時間回國配合調查;但在回國之后并沒有第一時間接受調查,在被調查人員發現之后,才被迫接受調查。在調查過程中,羅楊穎妻子孟某娟聲稱自己控制涉案證券賬戶,意圖“頂包”,但因孟某娟缺乏股票常識,不能合理解釋相關交易行為,終被證監會調查人員識破。
針對羅向陽、羅楊穎設定的多方面規避方法,證監會調查人員對客觀證據進行梳理,鎖定交易資金同羅向陽、羅楊穎相關聯的核心證據,讓羅向陽、羅楊穎巧口難辨。最終經證監會調查認定,羅向陽、羅楊穎三次內幕交易,其中還有兩次內幕交易虧損,證監會決定沒收羅向陽、羅楊穎違法所得共計約44.69萬元,并對羅向陽、羅楊穎處以254.08萬元罰款,分別對2人采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
這一雙兄弟今后是與證券市場任職無緣了。
這些從業人員也因違規操作被罰
還有一位,付出的代價也不小。時任國開證券上海龍華西路營業部經紀人朱煒明在2010年8月20日至2014年8月26日期間,利用其父親、母親、祖母等人的賬戶買賣“海螺型材”、“神劍股份”、“襄陽軸承”等共計132只股票,盈利452.67萬元。獲利越多,罰的越狠,最終證監會“罰一沒三”的行政處罰書下達,朱煒明被罰沒的金額超過了1358萬元。
此外,東吳證券投行總部綜合管理部副總經理田曉利(2萬元)、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宋海龍(7.3萬元)、湘財證券北京首體南路營業部客戶經理管祖慶(罰沒4288萬元)、國信證券投行部業務三部負責人羅先進(罰沒2254萬)、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營業部員工洪卓奇(罰沒724萬)都因違規操作股票被罰。
證監會給出從業人員違規炒股四特征
證監會稽查執法人員介紹,從業人員違規交易股票主要呈現出以下四個特點:
一是利用配偶、直系親屬、親朋好友的賬戶進行交易,并且越來越隱蔽;
二是利用現金存取、第三方中轉等方式,妄圖切斷資金往來;
三是決策和操作分離,往往是從業人員負責選擇標的、作出買賣決策,配偶或其他人員操作下單;
四是部分交易由從業人員決策操作,部分交易由其他非從業人員決策操作,造成交易主體難以區分。
按照當前證券法規定,證券從業人員炒股被全面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可見,在現有規則下,從業人員炒股將受到監管。
若出現違規炒股行為,如何確定罰金呢?根據《證券法》第199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應“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也就是說,對從業人員違規交易股票類案件的行政處罰金額上限,是涉案人買賣股票的交易金額,與獲利金額并無直接關聯。
業內人士指出,監管部門不斷趨嚴的執法態度,和越來越先進的執法手段,對從業人員的違法套路摸得較為清楚,從業人員切忌以身試法,落得身敗名裂的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