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假幣有了章法
針對當前制造和販賣假人民幣的違法犯罪活動日趨嚴重,一些假幣已在社會上流通的現狀,人民銀行總結經驗,根據 反假幣工作的實際需要,明確規定了幾項處理措施:明確了有權沒收假幣的行政機關,根據《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中國 人民銀行、公安機關發現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應當予以沒收,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并登記造冊”;規定金融機構有假 幣收繳權。金融機構不是行政機關,沒有沒收權,但是從其工作性質和業務人員的專業技術考慮,更適合承擔這一工作。因此 ,《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經營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發現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數量較多、有新版的偽造人民幣 或者有其他制造、販賣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線索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數量較少的,由該金融機構兩名以上工作人員當 面予以收繳,加蓋”假幣“字樣的戳記,登記造冊,向持有人出具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制的收繳憑證,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 國人民銀行或者向中國人民銀行授權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業務機構申請鑒定”。
另外,《條例》第三十二條還規定,“單位和個人持有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的,應當及時上交中國人民銀行、公安機 關或者辦理人民幣存取款業務的金融機構;發現他人持有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