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獲賠一千被罰三千的啟示
□余明輝
報載,打假人李某2015年在超市購買了一塊黃油,他承認自己知假買假,認定黃油已過保質期并向百盛商場索賠,但李某卻將購物小票中的一部分裁掉。法院審理后,法官支持李某索賠1000元的訴求。但李某裁掉一部分小票的行為屬于篡改證據,故對李某罰款3000元。主審法官表示,目前職業打假圈中存在一些不良風氣,雖然法律支持職業打假人的正當行為,但還是希望他們能采取正當行為維權。
職業打假人的出現,不但使這一群體由于打假獲得了收益,而且在有效打擊作假者的同時,也為受害的消費者“出了口氣”,因此受到消費者的歡迎。但是像李某這樣,到法院起訴打假獲得支持得到1000元賠償的同時,卻由于篡改證據,被罰3000元,可謂得不償失,不免是一個笑話和黑色幽默。但稍加研究不難發現,這種黑色幽默的背后,未嘗不是一次有力的法律警示。
越來越多的人加入到了職業打假人的行列,有效地促進了打假工作的開展。但同時,這也引發了社會的一些擔憂,就是如何才能保證職業打假人的打假行為最大限度地為打假服務,而不至于一味獲得打假賠償收益。
比如,有的職業打假人把超市里快到期的商品(食品)藏起來,等到期了再拿出來買走,打假維權;還有就是“掉包”、“摳生產日期”等??梢哉f,這些行為不但不是打假,而是在給正當的打假事業抹黑。
李某作為職業打假人,知道超市所售黃油為假,而且超市也賣給他了,這就夠了,符合了經營者售假賣假的要件。但李某為了更有利于自己獲勝,把小票上“購物時已確認商品未過保質期”字樣部分擅自撕掉,然后才提供給法院,無疑篡改了司法證據,損傷了證據的完整性。
法院認定超市售假,支持李某獲賠1000元,同時對其證據篡改給予3000元的罰款,不但體現了法律支持合法訴求的精神,同時也體現了法律不容造假的要義。
職業打假“獲賠1000被罰3000”,不管是對社會還是職業打假群體而言,都是一次生動的法制教育。它告訴人們,售假賣假可惡被處理沒錯,職業打假人及時對這種現象起訴打擊也沒錯,但要明白和謹守的是,凡事要依法度。這是正義打假的必須,也是一切事情行事的底線。
我遭電話詐騙電信也有責任
□彩蕙江南
張女士是中國移動手機用戶,辦理了來電顯示業務。2014年4月7日上午11時許,她的手機先后接到來電顯示為095555、075595555的來電,對方自稱是招商銀行信用卡中心,稱張女士的身份證被他人盜用,辦了信用卡,信用卡在上海消費后,還款逾期。張女士按對方要求操作,接到了一個來電顯示為02162588800的電話,對方自稱是“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的楊榮警官。張女士留了個心眼兒,迅速通過021-114核實了02162588800這個號碼,發現這正是靜安分局的號碼。最后,張女士按對方要求操作后,銀行卡里的44萬元錢就消失了。詐騙發生當天,張女士向派出所報警。目前為止,該案尚未偵查終結,張女士的款項也未能追回。
張女士起訴認為,深圳移動應該為她提供迅速、正確、安全的電信服務,并確保與通訊相關的各種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她之所以會受騙,有一個致命原因,就是深圳移動提供的通訊產品、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可以對網絡電話進行改號,使手機來電顯示出更改后的虛假號碼,才讓詐騙分子有機可乘。在法庭上,作為被告的深圳移動一方則認為自己沒有責任,“錯在主叫端運營商”。
深圳市福田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即深圳移動)存在過錯行為,與原告張女士的財產損失之間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
首先,深圳移動提供給張女士的來電顯示075595555、02162588800等電話號碼并不準確、真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五條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為電信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和價格合理的電信服務。被告深圳移動主張,作為被叫端電信運營商在現有技術和規范下無法識別主叫號碼的真偽,僅是將主叫端運營商傳送的主叫號碼向用戶傳送,不能保證來電顯示的電話號碼的真實性。那么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深圳移動應在張女士開通來電顯示服務業務時以明確的方式告知原告這一事實,并以合理方式提示用戶可能存在的風險,提示原告對來電顯示內容進行辨別,避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原告張女士基于對來電顯示電話號碼的準確、真實性的合理期待,形成對深圳移動提供來電顯示服務內容的信賴,進而被他人詐騙導致受到財產損失,對此,被告深圳移動具有一定過錯。
其次,從深圳移動提供的手機號碼138*****自身安全性能來講,提供給原告張女士使用的涉案手機號碼多次被其他號碼設置為呼叫轉移的接收號碼。被告深圳移動作為該號碼提供者,在未取得原告張女士同意的情況下,允許他人將原告使用的手機號碼設置為呼叫轉移的接收號碼。張女士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依據被告深圳移動提供的并不客觀、全面、真實的來電顯示信息做出了錯誤的判斷,導致其被詐騙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被告深圳移動對此亦存在一定過錯。
原告張女士作為接受過高等教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對自己的人身、財產安全盡到足夠審慎注意的義務,然而在本案中,張女士僅僅是通過電話交流就輕信他人,向他人透漏銀行賬號、密碼等重要的財產信息;對一般的騙術伎倆缺乏辨別、識別能力,對自己的財產安全未盡到足夠、合理的注意義務。
法院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造成損失的原因大小等各方面的因素,酌定被告深圳移動對原告張女士的損失承擔20%賠償責任,賠償張女士財產損失8.8萬元。
銀行卡被盜刷的責任需要“法定”
□晏揚
全國人大代表朱列玉提交議案,建議制定《服務責任法》。朱列玉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我國消費已經從產品逐漸轉為服務,提供服務出問題怎么問責,需要一部法律來明確。現在銀行卡被盜刷不時發生,銀行應當承擔服務不到位的責任,而不能把責任都推給儲戶。
朱列玉代表的意見契合民意,贏得網友普遍稱贊。在此前的類似案件中,法院往往只是判決銀行承擔部分責任,賠償儲戶部分損失,有判賠50%的,有判賠70%的,有判賠80%的,五花八門。
儲戶的銀行卡遭盜刷,銀行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于這一點,從司法機關到民間輿論都已形成共識?,F在的問題是,銀行究竟應該賠償多少,似乎沒有一個準譜,每起案件情況不同,每起案件的判決結果不一樣,而且差別很大。銀行在什么責任下承擔多大比例,似乎成了糊涂賬。這顯然是不正常的,也是很不嚴肅的,因為在一些案件中,儲戶所遭遇的情形幾乎一模一樣,都是銀行卡明明在自己手上,卻在異地被盜刷,犯罪分子通過復制銀行卡實施盜竊。各地法院對相同案件的判決結果,本不該相差如此巨大。
細究起來,這不能完全怪法院,因為法院判決時所能依據的法律條文,只有《商業銀行法》中的一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侵犯?!边@條原則性規定籠統而模糊,法官自由裁量空間很大。加上儲戶是否泄露過銀行卡密碼,又是一個無法證實和證偽的問題,銀行和儲戶各執一詞,因此,一些法院左右為難,才采取“和稀泥”的方式,判決儲戶和銀行各承擔一定的責任,具體的責任劃分則取決于稀泥“和”到什么程度。
銀行卡被盜刷事件頻發,責任應該如何劃分,亟須法律予以明確規定。法院判決是一件嚴肅的事情,不能總是“和稀泥”,而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和準繩,以保證公平公正,讓儲戶和銀行雙方心服口服。正如一些專家所言,儲戶銀行卡被盜刷,除非銀行可以舉證證明儲戶存在過錯,否則就應承擔全部責任。這不僅可以充分保護儲戶的權益,而且可以倒逼銀行提高保密、防偽技術,彌補管理漏洞,不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
商品質量懲罰性賠償很必要
□黃齊超
3月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開幕,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作政府工作報告。報告中提到,今年要努力改善產品和服務供給,要加快質量安全標準與國際標準接軌,建立商品質量懲罰性賠償制度。要建立商品質量懲罰性賠償制度,表達了政府對產品質量的關注。很顯然,在法律法規對產品質量沒有全覆蓋,而產品質量的問題屢現不絕的當下,這是一個非常及時且很有必要的措施。
消費者買到不合格的產品,有時候會忍氣吞聲,自認倒霉。即便有了鐵證,找到商家,或者舉報給工商局,商家會給更換或退錢,這又能如何呢?建立商品質量懲罰性賠償,把一部分賠償給利益受損的消費者,就可以激勵消費者維權,促使廠家商家嚴把質量關。所以,政府有必要管起來,對那些不重視質量的廠家商家說“不”。
懲罰性賠償,這是一個在法律條款中早就出現的詞,比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安全法》都有相似的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懲罰性賠償的對象是“生產企業或商家存在欺詐行為”,而《食品安全法》懲戒的則是“生產不合格的食品”。然而,這兩部法律提到的懲罰性賠償覆蓋面小,沒有涉及到全部的產品、商品,而且還有限定的條件,不利于消費者維權。政府工作報告中所說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則是包括了所有的產品。
懲罰性賠償制度也是提升企業產品質量的必然選擇。消費者對本國產品不自信,到國外旅游時大包小包地購物,也有人托國外的親朋好友購物,這不僅是對國內產品的極大嘲諷,也應成為國內企業反省的動力。我們期待著懲罰性賠償制度為任性的不法商家戴上緊箍,讓商家之間劣幣驅逐良幣的不良競爭一去不復返。
預付式消費需要監管跟進
□吳學安
全國人大代表、廣西建筑科學研究設計院副院長朱惠英建議,應全面規范監管,防范預付式消費陷阱。預付消費卡涉及工商、稅務等多部門的監管責任,監管各方應落實職責,加強溝通協調,設立統一的舉報電話或查詢系統,實現對發卡企業監管的有效銜接,堵塞監管主體不明確、糾紛發生后交叉管理或無人管理的監管漏洞,使消費者避免因商家經營不善倒閉、逃逸或強制性消費行為等不誠信違約引發的損失。
此前,江蘇省政府法制辦發布《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草案)》第一次征求意見稿,其中寫入這樣的條款:預付式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5000元,不得設有效期,不記名卡不得超過1000元,有效期至少3年;加盟店跑路了消費者可找總部索賠。在前些天公開征求意見的《江蘇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草案)》中,創新性地對“預付款”式經營方式進行了多方面約束,這也是蘇版草案與2014年國家層面開始執行的新消法比較最大的亮點。
近年來,各種各樣的預付費用的消費卡、提貨券、儲值卡花樣繁多,預付式消費已悄然成為一種時尚、流行的消費形式,幾乎覆蓋了生活消費的各個行業,種類繁多,不一而足。但法律對此類消費卡的發行并不禁止,且沒有相應的監管制度。大部分消費者在辦卡時,只是登記個人信息,商家一般不會提供規范合同來保證對消費者的承諾,多數是在消費卡的背面約定,如“一經售出,概不退卡”“本店有最終解釋權”等。對此,消費者只能接受,即使有爭議,商家也難以受到約束。
雖說,預付式消費在使用過程中能使消費者享受到免費服務、打折等一定的優惠,免去了現金交易的麻煩,但由于預付式消費周期一般都較長,經營者與消費者雙方信息不對稱,特別是信用管理機制缺失的背景下,極易引發經營、道德等方面的風險,從而產生糾紛。比如,一些經營者“人間蒸發”,一些美容、健身、洗浴機構以優惠價格吸引消費者購買會員卡后,以“換了老板”為由拒絕繼續提供服務或“人去樓空”;又如,消費者發現服務不周、以次充好、價格不合理需退卡時,經營者往往以“最終解釋權歸商家”或“此卡一經售出概不退卡”為由拒絕。
“切莫貪便宜購買過多,也盡量不要辦理服務時間較長的預付卡,以免因商家關門走人給自己帶來較大損失……”早在去年3·15消費者權益日到來前夕,江蘇南通市消費者協會發布年度首個消費警示,提醒防范預付式消費風險。春節過后,南通市連連出現金仕堡健身會所、富足足療店等商家“卷款跑路”事件,讓不少重金購買消費卡的市民鬧心。
盡管預付式消費模式的興起具有現實基礎,但也存在擾亂金融秩序、侵害消費者利益負面功能等問題,因此,通過完善立法來規制預付消費制度至關重要。有關部門需要建立預付式消費卡發售的登記、申報、備案制度,規定發放預付式消費卡的經營者必須具備一定的資質,如對經營時間、注冊資金、經營規模等進行具體規定,且無不良信用記錄,抬高預付式消費卡發放門檻。另一方面,消費者要樹立維權意識,提高維權能力,在購買各類預付式消費時,要了解清楚經營者的市場信譽和經營狀況,盡量選擇規模較大、證照齊全、市場信譽好、經營狀態佳的企業,對預付消費卡使用的范圍、期限、退款條件等細節問題要了解清楚,不要輕信商家的口頭承諾。
網購遇糾紛勿因利小不“維”
□張志富
楊先生在網上購買了一部手機。購買時,網站商品介紹頁面宣傳此手機屏幕為:“5.5英寸夏普/友達,1080P全高清屏幕”。但楊先生收到手機后,在撥號界面輸入“*#*#6484#*#*”號碼,屏幕卻顯示為國產“天馬”屏,與網站介紹頁宣傳完全不符。
楊先生當即與網站聯系,但始終沒有得到合理的解決方案。隨后楊先生向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了舉報,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網站發出了責令改正通知書,通知書認定網站違反了《廣告法》第四條的規定,構成誤導消費者的行為。楊先生到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起訴,要求網店退還貨款并進行三倍賠償,此案正在審理中。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二十條規定:“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該法條表明,除合同有專門約定外,通過網絡交付的標的如影視網站的會員賬號,買受人的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方式交付的,如快遞送貨,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
而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合同履行地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即消費者可以根據交付標的形式選擇自己的住所地或收貨地起訴,為消費者維權提供了便利。在產生糾紛時,除要保留好相關證據外,一定要樹立法律意識、維權意識,要勇于維權、及時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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