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天獲悉,最高法已于2月4日對念斌申請國家賠償案的申訴立案。最高法院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的信息顯示,此案立案案由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申請人為念斌,審理期限為183天,賠償義務機關是福州中級人民法院。念斌的姐姐念建蘭在接受采訪時稱,福州中院和福建高院的錯誤判決導致念斌8級傷殘,念斌已被無罪釋放1年半,但公檢法的追責仍無結果。福建高院宣布無罪釋放10天后,念斌重新被列為犯罪嫌疑人,至今無法辦理出入境手續。
申訴要求賠償500余萬元
念斌在申訴書中要求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其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共計104.758萬元,醫療費、后續治療費、誤工費100萬元,并要求賠償義務機關與申訴人就其他賠償事項進行協商并確定協商賠償數額,其中包括其姐姐念建蘭為其申冤造成的借款及損失、律師費用、孩子及申訴人的生活及專家論證費用等共計至少340萬。
早在2014年12月25日,念斌已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國家賠償申請,共計1532萬余元人民幣,其中包括100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念斌被關押2935天的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58.9025萬元,此外還有醫療費、后續治療費、誤工費100萬元,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104.7580萬元,8年申冤的費用支出計100萬元等。
福州市中院2015年2月15日對念斌作出賠償決定,決定先支付其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58.9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5萬元,共計113.9萬元,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念斌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2015年6月,福州中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5年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賠償金標準,決定再支付念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賠償金差額部分5.5萬余元。
念斌隨后向福建省高院提出復議,福建省高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裁定,維持福州中院的賠償決定。念斌對該裁定不服,于今年1月28日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訴。
稱不提精神損害賠償出于無奈
此前,福州市中院和福建省高院均以其審判行為與念斌致殘沒有因果關系,未實施侵犯其健康權的行為為由,拒絕賠償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醫療費、后續醫療費、誤工費等。
但念斌在申訴書中稱,如果沒有福州中院和福建高院多達4次的死刑判決,其就不可能被羈押并戴上械具而致殘;如果沒有福州市看守所違法且不合理使用工字形鐐銬,念斌也不會致殘,“正是福州中院、福建高院的錯誤判決行為和福州市看守所的違法使用械具行為,共同造成了申訴人的8級傷殘結果,三機關依法應當共同賠付申訴人傷殘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共計1047580元,以及賠償醫療費、后續治療費、誤工費100萬元”。
申訴書稱,念斌姐姐念建蘭為幫助弟弟申冤,向親友及銀行借款182.784萬元,“如果沒有念建蘭8年的不屈抗爭,申訴人只怕早已經被執行死刑”。此外,申訴書還要求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其聘請律師所用的律師費等,以及委托專家進行論證的相關費用,共計164.6425萬元。念斌的孩子8年來一直背負著殺人犯兒子的標簽,其心理受到了很大刺激,其心理治療費高達20萬元,“一貧如洗且欠下累累外債的申訴人,目前無力負擔治療費用”。念斌認為,這些都屬于法定理應賠償的范圍。
此次申訴中未再提出1000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賠償要求。對此,念斌的姐姐念建蘭稱,“此前福建高院曾稱1000萬元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沒有先例。我們這次之所以沒提,是出于無奈,而非我們放棄”。
無罪獲釋后仍是犯罪嫌疑人
2006年7月27日晚,福建平潭縣澳前鎮澳前村一居民家發生中毒事件,受害人丁某的長子、女兒經搶救無效死亡。被列為犯罪嫌疑人的念斌7年間先后4次被判死刑。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以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宣告念斌無罪。
念斌獲無罪釋放后,于2014年11月14日到福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辦理往來港澳通行證等出入境證件時遭拒,被告知屬法定不準出境人員為由不予辦理。念斌向福州鼓樓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駁回。今年2月14日,念斌對此提出上訴。
京華時報記者 懷若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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