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初,貴州天柱縣發生一起故意殺人案,時年30歲的楊明被認定為疑犯,并于當年3月被刑拘。該案從偵查階段直至再審的20年間,楊明始終未做有罪供述,也未申請減刑,而是與家人堅持申訴。今年8月,貴州省高院再審,宣判其無罪。
12月25日,貴州省高院官微發布消息稱,該院已于22日對該案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決定支付楊明人身自由賠償金1634936.5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00元;并為其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對楊明的其他賠償請求不予支持。楊明如不服此決定,仍可向最高法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申請救濟度日 想恢復工作但原單位不想接收
25日晚,楊明向媒體表示,9月底,他向省高院遞交了國家賠償決定書,共申請國家賠償1300余萬元,其中包括他個人的精神損失費150萬元,他母親、女兒、姐姐、妹妹四人精神損失費各50萬元,另外,還有他家人20年間為申訴花去的差旅費等。
楊明稱,他25日已從律師處獲悉上述國家賠償決定,“我現在是進退兩難,從內心來說,我是想向最高法申請賠償,但我生活窘迫,目前來看,可能連年都過不好。”據他介紹,他因生活困難,先后向當地政府部門一共申請了兩次救濟,不過只在25日領到了80斤大米和一桶食用油。
媒體此前報道稱,楊明自稱曾受到辦案警察的刑訊逼供。但他出獄至今,沒有公安局的人來找他道歉,更沒聽說有人因此被追責。
對于失去自由20年的楊明來說,他眼下更要緊的事情是如何盡快融入現在的社會。出事之前,楊明在當地一火電廠任職,在他蒙冤獲刑后,單位便將他除名。楊明說:“天柱縣委政法委在協調處理我工作的事情,之前那個火電廠被電力公司兼并了,他們不想接收我?!?/p>
據楊明介紹,十多天前,縣委政法委領導轉述電力公司的意見,稱只能給楊明按15年的工齡買斷。但楊明并不愿意接受這個方案,“我還是想恢復工作,只有這樣才能融入社會。”但在目前,縣委政法委等部門并未能拿出一個方案供各方協商,“我就像一個被遺忘的人,城市再繁華都與我無關。”
“冤案”如何發生?證據不成鏈,證言有矛盾
一審認定:楊明于1993年與被害人王某相識后,雙方多次發生性行為。在王某前往廣東打工期間,楊明又與楊某戀愛。王某得知后便回到天柱縣,找楊明說清楚,二人發生爭吵。楊明見甩不掉王,遂起殺人惡念,將王帶到卡拉OK廳將其扼死,并將尸體運至其住處附近的荷花塘下水道內隱藏。尸體經雨水沖出后被發現。經法醫鑒定,“王某系被他人扼頸致呼吸障礙而窒息死亡”。
再審時發現:一審時的證據不成鏈,證言有矛盾,案發時間地點不清,所有證據并不能證明致死被害人的是楊明。檢察員指出,原判決據以認定楊明殺人的證據主要來自與楊明同居的楊某的證言,但楊某前后證言之間、證言與法醫尸檢報告之間存在矛盾,未得到合理排除,證言存疑。且包括楊某在內的證人證言均非“親眼目睹”,證明力較弱。
業界人士指出,雖然楊明案的偵查、起訴以及原審判決發生在20年前,不排除當時客觀因素制約使原本有可能避免的“冤案”一步步“坐實”。但從此案經過來看,一些可能導致“冤案”發生的“關鍵環節”仍值得反思,偵查取證或存“威脅引誘”,原審起訴或有“把關失嚴”,原審判決未能“小心求證”。 綜合新華、澎湃等
“楊明案”時間表
1995年02月18日
貴州天柱縣發現一具女尸,死者系王某
1995年03月29日
王某前男友楊明涉嫌故意殺人罪被刑拘
1996年12月26日
貴州黔東南州中院判處楊明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1997年01月06日
楊明不服一審判決,向貴州省高院提出上訴
1998年03月04日
貴州省高院駁回楊明的上訴,維持原判
2014年10月
貴州省檢察院開始復查此案
2015年04月21日
貴州省高院作出再審決定,立案再審
2015年06月11日
貴州省高院對該案開庭再審
2015年08月11日
貴州省高院再審作出宣判,楊明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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