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1月10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發生在11年多前的“湖南湘潭大學研究生殺人案”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案因被告人曾愛云三次被作出死刑判決,而后被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一直備受社會各界關注。今年7月21日,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一審宣判:被告人曾愛云無罪;被告人陳華章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令被告人陳華章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周自然、周清秀經濟損失178142.8元。宣判后,曾愛云、陳華章、周自然、周清秀均提出上訴。
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表示,曾愛云因重審改判無罪,于今年11月12日向該院申請國家賠償,湘潭中院于同日立案,并于12月25日依法作出國家賠償決定。其賠償項目及金額包括,支付賠償請求人曾愛云人身自由賠償金941280.48元(4284天×219.72元/天);支付賠償請求人曾愛云精神損害撫慰金329448.17元(941280.48元×35%);給付賠償請求人曾愛云被扣押手機的賠償金2200元。以上三項賠償金合計1272928.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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