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天利:關聯交易未披露擬被頂格處罰
2016年1月26日,京天利公告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因在招股說明書及2014年年報中未披露與關聯公司之間的關聯關系及同業競爭關系,中國證監會擬對京天利進行頂格處罰。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臧小麗博士認為,京天利信息披露嚴重違規,構成虛假陳述,由此給京天利投資者造成的損失,理應承擔賠償責任。有望獲賠的京天利股票投資者包括2015年6月22日及之前買入京天利,并且在2015年6月23日及之后賣出股票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
中國證監會查明,京天利在《招股說明書)及《2014年年報》中未披露與上海譽好數據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譽好”,原名是上海報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報春”)之間的關聯關系與同業競爭關系。京天利在《關于收購上海譽好數據技術有限公司部分股權的公告》中未披露與上海報春之間的關聯關系,未履行關聯交易程序。中國證監會認為,京天利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63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193條第1款所述違法行為。錢某既是京天利董事長,又是實際控制人,其涉案責任既包括《證券法》第193條第1款規定下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責任,也包括《證券法》第193條第3款規定下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責任,應兩行為并罰。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中國證監會擬決定:依據《證券法》第193條第1款的規定,對京天利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處以60萬元的罰款;依據《證券法》第193條第1款的規定,對錢某處以30萬元的罰款;依據《證券法》第193條第3款的規定,對錢某處以60萬元的罰款;兩項合并,對錢某處以罰款90萬元。
歷史資料顯示,2014年10月9日,京天利上市首日收盤價為16.11元,此后股價一路飆漲,2015年5月13日京天利最高股價達314.06元(未復權)。2015年6月23日,京天利公告稱被證監會立案調查,遭調查的原因是因為公司關聯交易及相關事項未披露,該公告導致6月23日京天利股價跌停,并造成股價連續12個跌停板,投資者損失慘重。
為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臧小麗律師、上海天銘律師事務所宋一欣律師、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厲健律師向曾經購買過京天利股票的投資者聯合前期征集訴訟委托,擬代理投資者索賠。
臧小麗律師指出,目前,證監會對京天利的行政處罰已經履行事先告知程序,估計接下來就會下發正式的行政處罰文件。一旦證監會行政處罰文件出具,投資人即可依法提起訴訟主張民事賠償。我國《證券法》第69條是股民對虛假陳述違法行為要求賠償的主要法律依據。另外,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這是我國頒布的關于審理證券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第一個系統性的司法解釋。根據該《若干規定》,投資者起訴的前提條件是信息披露義務人(主要是上市公司及實際控制人)存在虛假陳述的事實行為,這個虛假陳述的事實行為必須要有相關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文件或司法機關的有罪判決書為依據。臧小麗律師認為,就京天利案來說,只要證監會對公司及有關責任人作出行政處罰文件,股民起訴索賠的前置程序就能滿足。
宋一欣律師提醒,投資者應提供身份證復印件、深圳股東卡復印件、加蓋證券公司營業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對賬單原件(從第一次買入京天利打印到現在或全部賣掉之日)、聯系電話手機及地址郵編。免費審核后,律師將對符合初步索賠條件、有委托意向的投資者進行登記,一旦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律師將在第一時間代理投資者向法院起訴。
三公司同日被立案調查
2015年11月24日,寶利國際發布公告稱收到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因公司涉嫌違反證券法律法規,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同日,華澤鈷鎳接到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不實等證券違法違規,證監會決定對公司進行立案調查。
同日,銳奇股份發布公告稱收到中國證監會《調查通知書》,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證監會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2015年11月20日晚,銳奇股份發布《關于收到深交所處分決定的公告》。
深交所查明:銳奇股份于2015年6月24日披露《關于2015年半年度利潤分配預案的預披露公告》、于2015年8月25日披露《第三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決議公告》、于9月12日披露了《2015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銳奇股份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相關規定,在披露利潤分配方案時未充分說明其合理性,在方案可行性發生重大變化時未能及時披露相關情況,對投資者產生了明顯誤導;銳奇股份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吳某濫用控股股東權利,否決了自己提議的利潤分配方案,損害了其他投資者利益,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銳奇股份董事應某、朱某、吳某未能勤勉盡責,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次要責任。深交所決定對銳奇股份及相關責任人員予以處分。
一旦中國證監會認定寶利國際、華澤鈷鎳、銳奇股份信息披露違法并對其作出行政處罰,公司及相關責任人理應為權益受損的投資者承擔虛假陳述侵權民事賠償責任。
宋一欣律師表示,根據司法解釋規定,初步確定寶利國際案符合條件的投資者為:在2015年11月24日前曾買入寶利國際,并在2015年11月25日后賣出或繼續持有股票。初步確定華澤鈷鎳案符合條件的投資者為:在2015年11月23日前曾買入華澤鈷鎳,并在2015年11月24日后賣出或繼續持有股票。初步確定銳奇股份案符合條件的投資者為:在2015年6月24日至2015年9月11日期間曾買入銳奇股份,并在2015年9月12日后賣出或繼續持有股票。(記者劉雯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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