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男子因“誤殺”2只瀕危鳥類朱鹮后自首,但法院未采納三人誤殺的辯解,最終判處1人有期徒刑9年,其余2人有期徒刑6年。
陜西省漢中市留壩縣法院11月13日一審宣判了一起獵殺國家一級重點保護動物案件,3男子“誤殺”2只瀕危鳥類朱鹮后自首,1人被判處有期徒刑9年,其余2人各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
法院認為,朱鹮屬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案發地是朱鹮分布和棲息地,這是全社會所公知的,認定被告人辯解系誤殺的理由不成立。
丁金坤認為,誤殺不排除是被告人避重就輕的狡辯,這要根據證據、社會常識,以及被告人事前、事中、事后表現等來綜合認定,但“法院認為‘朱鹮屬于一級野生保護動物,案發地是朱鹮分布與棲息地,這是社會所公知的’,就推定被告明知是朱鹮而獵殺,有點武斷”。
11月15日,其中一名被告人王忠某的辯護律師宋佩劍告訴澎湃新聞,目前3名被告人均表示要上訴,“這個判決量刑明顯過重”。
公開報道顯示,這是2015年發生的第二起朱鹮被獵殺案件。2015年5月23日晚10時許,在陜西漢中市洋縣境內,兩名男子深夜持槍將一只正處哺育幼鳥期的朱鹮獵殺。
此外,澎湃新聞11月16日從陜西朱鹮國家級保護區管理局獲悉,從上個世紀80年代僅在陜西省漢中市洋縣發現的7只朱鹮,經拯救保護,目前我國朱鹮種群數量達1800余只,全球達2000余只。目前保護區內飼養朱鹮134只,野外種群已超1200只。
判決已是考慮自首后的“減輕處罰”
一審判決書顯示,留壩縣檢察院指控,2015年6月4日下午,被告人張某、王孝某、王忠某等攜帶自制射釘槍,騎二輪摩托車竄至留壩縣馬道鎮等地打鳥,將棲息于樹上的編號為K07、K09兩只鳥獵殺后裝入袋中逃離。
當晚,三人得知獵殺的鳥是國家保護動物朱鹮,由王孝某將射釘槍和獵殺的朱鹮尸體丟棄于留壩縣青橋驛鎮的河流中,三人逃回重慶市家中后于2015年6月19日向公安機關投案。
王忠某的辯護律師宋佩劍表示,三名被告不認識朱鹮,是在獵殺之后才得知獵殺的是重點保護動物朱鹮。所以,被告人沒有主觀故意,并非明知是朱鹮而捕殺,并不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此外,宋佩劍認為,案發地沒有設立一些保護朱鹮的警示標識,朱鹮保護宣傳不到位也是引發此案的一個因素。
但留壩縣法院認為,《野生動物保護法》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于1988年頒布實施,朱鹮屬于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案發地是朱鹮分布和棲息地,這是全社會所公知的,因此被告人辯解是誤殺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
宋佩劍表示,法院考慮到三人有自首情節,因此減輕處罰,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9年,判處被告人王孝某、王忠某各有期徒刑6年。
但宋佩劍仍認為,“這個判決量刑明顯過重”。
殺害瀕危野生動物罪還是非法狩獵罪?
11月15日,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向澎湃新聞表示,此案中三人射殺兩只朱鹮,一個被判9年,二個各判6年,總體感覺量刑偏重。“但最重要的不在于量刑,而是在于定性”,即是否構成非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
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丁金坤說,被告人是否有“認識錯誤”是本案的關鍵,即被告人在射殺時是否知情獵殺的是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朱鹮,這成為案件的重大爭議。根據國家法律,非法殺害瀕危野生動物罪必須是故意的,即在明知的前提下,此罪才成立。
“法院認為,‘朱鹮屬于一級野生保護動物,案發地是朱鹮分布與棲息地,這是社會所公知的’,故推定為明知。但這有點武斷,因為‘眾所周知朱鹮是國寶’,與‘朱鹮是怎樣的一只鳥、如何辨別’還是有距離的”。
丁金坤表示,如果被告人是在不認識朱鹮的情況下射殺了朱鹮,那么被告人行為屬非法殺害鳥類,但不是非法殺害珍貴鳥類,則“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這個罪名不成立,在法律上應定性過失。但由于刑法中沒有“過失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說明,故對于誤殺,可考慮定非法狩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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