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延長縣一男子,以妻子跟別人跑了,自己撫養兩個孩子經濟困難 為由,將一歲半的女兒以4萬5的價格賣給別人。其妻得知孩子被賣后報案,最終孩子被解救,該男子被以涉嫌犯拐賣兒童罪刑拘。九派新聞記者獲悉,近日,此案 在延長縣法院宣判,男子被以犯貴買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2萬元。
27歲的張毅是陜西延長縣農民工,中專文化。2011年7月與妻子樊某結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但二人婚后關系并不融洽。
今年初,樊某把孩子帶到娘家,期間與張毅一直電話聯系,到了7月份她回延長縣與張毅商量離婚的事,沒有協商好。7月20日她就把女兒送回延長縣一個人去了西安打工。
8月,張毅瞞著妻子與家人帶著女兒到延長縣電影院巷要求找合適人家將女兒送養他 人。在被人的介紹下賀某某愿意收養小孩。張毅以其妻子與人私奔、母親年紀已大,經濟困難需要還賬為由向賀某某索要撫養費。后經過協商,雙方最終商定賀某某 給張毅支付45000元,張毅將女兒交由賀某某撫養。
后樊某從其婆婆處得知張毅把女兒給人了便回到延長縣。在與賀某見面后,她提出要孩子,對方要求張毅把錢退回來。但張毅說其把錢花了,沒錢給人家退,也不要孩子了,樊某遂選擇報案。
9月6日延長縣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張毅當庭辯稱,他將孩子送養他人,目的不是為了出賣親生兒子,故不構成拐賣兒童罪。
延長縣法院認為,張毅在并未了解對方基本情況及有無撫養能力等情況下,為收取明顯 不屬于“營養費”的巨額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并就“營養費”的數額與對方討價還價,且在對方愿意將子女歸還要求被告人張毅返還錢財的情況下拒絕返還, 其非法獲利目的性明確,而非普通的民間收養,故其辯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納。
最終,延長縣法院判決張毅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2萬元。其非法所得4萬5千元由扣押機關延長縣公安局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更多精彩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