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8日,江蘇揚州臧某駕駛校車超載涉嫌危險駕駛罪一案,在儀征市法院公開審理。
澎湃新聞從揚州儀征市法院獲悉,校車司機臧某犯危險駕駛罪,被判處拘役2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這是刑法修正案(九)實施以來,江蘇省判決的首例“校車超載入罪”案件。
2015年12月7日15時許,臧某駕駛核載9人的中型普通客車,載乘一名隨車教師送15名幼兒放學。臧某明知超載違法,卻無視國家法律的規定,過于相信自己的駕駛技術,他從儀征市“大風車”幼兒園出發,在交叉路口左轉彎時,與陳某駕駛的轎車發生碰撞。事故致兩車損壞,臧某受傷,車上幼兒并無大礙。
事發后,交警趕赴現場,認定臧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陳某負次要責任。
臧某因從事校車運營業務,所駕車輛超員8人,超員80%以上,其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規定: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處拘役,并處罰金。臧某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儀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當天的庭審中,合議庭了解到,臧某于2011年9月與“大風車”幼兒園達成協議從事校車業務,負責接送15名幼兒上下學。因校車核載9人,平日均分兩批接送。
案發當天,臧某得知其母病重,急著趕回家送母親入院,便一次性接上了全部幼兒。因心神不寧,經過無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時,疏于觀察,發生交通事故。
在最后陳述時,臧某低著頭說:“本想節省時間,不料不但沒有達到目的,反而釀成苦果,害人害己。我自己骨折了,不過孩子們沒事,也算是不幸中的萬幸。”
法院合議庭認為,被告人臧某從事校車運營業務,超員達88%,其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規定,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當判處拘役,并處罰金。鑒于臧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作出前述判決。對于判決結果,臧某當庭沒有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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