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現(xiàn)場。海淀法院供圖
庭審現(xiàn)場。海淀法院供圖
新京報快訊(記者王巍)1月14日,海淀法院宣判北京首例替考入刑案,侯某、虎某因研究生考試替考,分別被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該案系《刑法修正案(九)》將“替考”行為入刑并正式施行后,北京法院審結的首例考研替考入刑案。
檢方指控,2015年10月間,被告人虎某通過他人聯(lián)系被告人侯某,讓其代替自己參加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2015年12月26日上午,被告人侯某在某大學舊教學樓第43考場,代替被告人虎某參加上述考試中的管理類聯(lián)考綜合能力科目時,被監(jiān)考人員當場發(fā)現(xiàn)。被告人侯某于當日被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虎某于2015年12月28日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后二人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庭審中,公訴人針對上述指控事實出示了相關證據(jù)材料,并發(fā)表公訴意見,認為被告人侯某、虎某的行為均已構成代替考試罪,侯某具有如實供述情節(jié),虎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建議法庭判處二人拘役一個月至兩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侯某、虎某及其各自委托的辯護人對檢方的上述指控事實、證據(jù)及量刑建議沒有提出異議,被告人侯某、虎某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侯某代替他人參加、被告人虎某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其行為均構成代替考試罪。檢方指控侯某、虎某犯代替考試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鑒于侯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認自己的罪行,虎某犯罪后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二人均能真誠悔罪,法院以代替考試罪判處被告人侯某拘役1個月,罰金人民幣1萬元,判處被告人虎某拘役1個月,罰金人民幣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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