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圖 李森)
法制晚報訊(記者 王子薇 通訊員 文海宣 編輯 吳潔)法晚(微信公號ID:fzwb_52165216)記者獲悉,今天下午,記者從海淀法院獲悉,該院適用刑事速裁程序開庭審理了侯某、虎某代替考試罪一案,并對該案當庭宣判。“替考者”侯某被法院以代替考試罪判處拘役1個月,罰金人民幣1萬元,“被替考者”虎某被判處拘役1個月,罰金人民幣8000元。該案系《刑法修正案(九)》將“替考”行為入刑并正式施行后,北京法院審結的首例考研替考入刑案。
法晚(微信公號ID:fzwb_52165216)記者獲悉,檢方指控,2015年10月間,被告人虎某通過他人聯系被告人侯某,讓其代替自己參加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2015年12月26日上午,被告人侯某在某大學舊教學樓第43考場,代替被告人虎某參加上述考試中的管理類聯考綜合能力科目時,被監考人員當場發現。被告人侯某于當日被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虎某于2015年12月28日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后二人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被告人侯某、虎某及其各自委托的辯護人對檢方的上述指控事實、證據及量刑建議沒有提出異議,被告人侯某、虎某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侯某代替他人參加、被告人虎某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其行為均構成代替考試罪。鑒于侯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認自己的罪行,虎某犯罪后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二人均能真誠悔罪,法院以代替考試罪判處被告人侯某拘役1個月,罰金人民幣1萬元,判處被告人虎某拘役1個月,罰金人民幣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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