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7月9日上午,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柳北大隊民警楊某帶領協警彭某、鄧某,在該市北站三角地崗亭旁執行勤務。當日9時許,協警彭某發現被告人鄒某駕駛一輛無牌無證的電動三輪車開過來,便上前示意其停車接受檢查。鄒某為了逃避處罰,在明知被害人彭某正在執行公務的情況下,仍強行沖卡將彭某刮倒在地,致其左股骨頸骨折。當日10時,被告人鄒某逃脫后被民警抓獲。
12日庭審中,被告人鄒某辯稱,當日并沒有聽到交警喊停車,也沒有看到交警對其做出示意停車的手勢。鄒表示,直到民警找到其后才知道撞傷人。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鄒某以暴力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由于被告人鄒某做無罪辯護,其在庭審中所述與之前在公安機關做筆錄時存在差異。開庭不到一個小時后,法官宣布休庭,該案擇日再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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