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商報消息湖北首例沒收逃匿被告人違法所得案作出一審刑事裁定
本報訊(記者 李璟 通訊員 肖慎明 熊斌)貪污公款后逃匿,遲遲未歸案,也逃脫不了法律的制裁。昨日記者從武漢市中院獲悉,該院日前對湖北省首例沒收逃匿被告人違法所得案作出一審刑事裁定,一公司負責人的700余萬元存款,以及股票、車輛等違法所得,被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逃犯騙取1400余萬遲遲未歸案
蔣某是武漢環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因涉嫌濫用職權罪、貪污罪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于2011年11月17日逃匿。次年1月9日,檢察機關發布通緝令。
經查,2004年3月起,蔣某在趙某(另案處理)擔任武漢市城市排水發展有限公司拆遷協調部副部長、武漢市水務集團有限公司基建辦公室征地拆遷科副科長及基建辦公室項目前期科副科長期間,利用趙某負責征地拆遷的職務便利,先后伙同漢陽區江堤街辦事處副主任余某(另案處理),采取虛構事實等手段騙取國家拆遷補償款共1432萬余元。蔣某將其中740萬元轉入廣發證券黃孝河營業部用于購買股票。
2012年3月,漢陽區檢察院在該案偵查過程中,依法扣押了程某代交的環湖公司在某銀行分理處的701萬元存款,以及由蔣某實際所有和使用的湖北寶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的一輛越野車,同時凍結了武漢陽楊房屋策劃咨詢有限公司在廣發證券賬戶的股票。
今年6月,因蔣某一直未到案,武漢市檢察院向武漢市中院申請沒收其違法所得。
沒收違法所得均上繳國庫
檢察院認為,蔣某涉嫌犯貪污罪,逃匿一年后不能到案,被扣押或凍結的財產均是其違法所得,應當予以追繳,遂提請法院依法裁定。武漢中院受理該案后,依法公告六個月。
12月21日,該案作出一審刑事裁定。扣押的蔣某違法所得701萬元,由檢察機關依法沒收;凍結的股票,由法院依法平倉后,將所得價款依法沒收;扣押的越野車,由法院依法拍賣后,將所得價款依法沒收。以上財產均上繳國庫。
武漢中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袁躍武介紹,對死亡、逃逸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違法所得進行沒收,是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增設的一項特別程序。該程序主要解決因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逃逸或死亡導致司法機關對涉案贓款贓物無法追繳的難題,特別是在打擊貪污賄賂、毒品犯罪等財產型犯罪中,避免被告通過逃逸等方式保全其犯罪所得,具有重大意義。
更多精彩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