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國際信托公司債券交易員張某,借該公司債券交易平臺,先后通過近900次債券買賣,向自己實際控制的信息咨詢公司輸送利益2億余元,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2年。記者上午獲悉,經西城檢方抗訴,二審法院改判張某有期徒刑13年。
國際信托公司交易員侵占2億判13年
2014年1月,西城檢方以涉嫌職務侵占罪對張某提起公訴。
西城區檢察院指控,張某利用其從事債券交易的職務便利,將本應歸屬于其就職的國際信托公司的2.07億余元的債券利潤非法占為己有,涉嫌構成職務侵占罪。
一審法院認定檢方指控的162筆犯罪事實,但認定指控金額減少三成,今年初判處張某有期徒刑12年。
西城區檢察院認為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涉案贓物處理不當,一定程度上影響量刑,侵犯了被害單位的財產權利,遂對一審判決提出抗訴。10月13日,二中院作出終審判決,將檢方指控的全部2億余元的犯罪數額予以認定,改判張某有期徒刑13年,并處沒收部分個人財產。
案件揭秘北京哈爾濱買6套豪宅買路虎、保時捷四輛豪車
2012年12月,張某在首都機場欲出境飛往香港,被邊防檢查總站民警抓獲。
據檢方介紹,張某1974年生于齊齊哈爾市拜泉縣,家中兄弟姐妹好幾個,經濟條件也不好。
張某在非法獲得大量資金后,變得十分高調,先后在北京及哈爾濱購置了6套豪宅,甚至有西山別墅,花費共計近5000萬元;購買包括路虎、保時捷在內的四輛豪車。此外,其名下的多個銀行賬戶共計凍結存款1億余元。
交易員私立門戶設立債市交易丙類戶
2008年年底,哈爾濱一家商務咨詢公司成立,注冊資金100萬元,法定代表人是劉陽。但劉陽自始至終不知道自己名下有一家可以進行債券買賣的公司,只是依稀記得曾將身份證借給既是老鄉又是同學的張某。
張某不僅用劉陽的身份證注冊了公司,在交易指令單據上代簽劉陽的名字,還開通了浦發銀行的銀行卡,用于提取贓款。
張某到案后,已經記不清這家商務咨詢公司的注冊地址。這家公司只有一名業務員,在北京的租住地辦公。商務咨詢公司成立不久后,張某就以該公司名義與一家可以代理公司、企業進行債券買賣的農村商業銀行簽訂了《代理貨幣市場業務主協議》及《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取得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丙類戶資格。
據辦案檢察官佟曉琳介紹,銀行間債券市場結算成員分為甲、乙、丙三類,甲類為商業銀行,乙類為信用社、基金、保險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丙類戶為非金融機構法人,甲、乙類戶可以直接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結算,丙類戶只能通過甲類戶代理結算和交易。
對于這家公司,張某的親人、同事、朋友均不知情。因為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的行業規則及其所在的國際信托公司的規定,債券交易員不能私自設立丙類賬戶,更不能委托甲類賬戶與其所任職的公司進行交易。
通過利潤輸送、代持債券作案
2009年3月,張某應聘到國際信托公司固定收益部工作,任總經理助理,具體負責債券交易。
由于該國際信托公司并不對債券業務投入大量資金,所以,張某利用國際信托公司這個平臺,利用其職務身份所掌握的債券資源及需求信息,以及其他金融機構對于該國際信托公司作為債券交易乙類戶資質和資金實力的信賴尋找交易對手開展撮合交易,從中掙取差價。
入職次月,張某根據自己近十年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經驗,將屬于國際信托公司的利潤輸送到自己控制的丙類戶。經過一年半的暗箱操作,張某獲得巨大利潤。
2011年3月,農村商業銀行停止為張某的丙類戶辦理債券結算代理業務。為繼續掙錢,張某公然違反公司禁止開展代持交易的規定,通過加蓋偽造的國際信托資產管理部及固定收益部的公章,委托女友就職的證券公司為自己所在的國際信托公司代持債券以繼續養券。
所謂“代持”,是指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不轉移債券所有權,請其他機構代為持有債券,代持期滿再以事先約定的價格購回債券。
不想代持到期后,部分債券市場價格卻低于約定的回購價格。為保證國際信托公司不致違約,也為防止自己的罪行敗露,張某只能“補充資金調整”。比如某支債券約定到期回購價格是100元,但到期當天市場估值價格為98元,這種情況下,尋找交易對手方比較難。張某就會委托其他機構以高于估值價格的代持協議約定回購價格買入債券,再以市價賣給張某指定的購券方,買賣之間的價差及手續費由張某控制的另外一家公司先行打入受委托的機構賬戶。通過這種方式,張某共計將3400余萬元用于回補虧損。
此外,張某還委托某證券公司為自己的丙類戶代持債券,代持到期后部分虧損部分盈利,他先后通過24筆債券交易盈利2100余萬元,虧損部分由張某的丙類戶委托代持機構進行回補,先后通過59筆債券交易,回補資金9600余萬元。張某通過該證券公司共計補回資金7469萬元。這樣,張某將犯罪所得贓款中的1億余元用于彌補虧損。
2012年12月,張某在首都機場欲出境飛往香港,被邊防檢查民警抓獲。
文/記者王子薇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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