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生活了多年,在“養父”去世沒多久后,23歲的小伙小涵(化名)就被“養母”起訴到了法院。“養母”的訴求是,確認與小涵的收養關系無效。在一審法院判決收養關系無效后,昨日西安中院二審開庭審理此案。
“養父”去世“養母”不認收養關系
阿麗(化名)與丈夫1985年結婚,一年后生下一女,夫妻倆還曾有一個兒子,但不幸夭折。
西安市碑林區法院一審查明,1992年11月,阿麗住院期間,同病房一位女士生了一對雙胞胎,阿麗的婆婆抱養了其中一個,取名小涵。小涵以兒子的身份被阿麗夫婦及丈夫的家人撫養多年。因夫妻感情不和,1999年11月,阿麗與丈夫離婚,小涵隨“養父”生活。2004年,阿麗與丈夫復婚,小涵又與“養父母”生活在一起。2009年,夫婦倆再次離婚。離婚后,小涵仍將阿麗稱為媽媽,母子關系未曾間斷。去年2月,小涵“養父”因病去世。
一審法院認為,案件爭議焦點是阿麗夫婦與小涵共同生活多年建立的事實收養關系是否有效。《收養法》規定,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之一是“無子女”,并且“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成立。”法院認為,阿麗夫婦在育有一女的情況下又收養了小涵,不符合收養人條件,且沒有登記,因此收養行為無效。今年9月,法院一審判決收養關系無效。
“養子”稱被起訴很驚訝
“當法院通知我,讓我和媽媽對簿公堂時,我很驚訝。”小涵今年23歲,剛出生就被抱到了養父母家,“直到養父去世前,我對自己的身世都一無所知。”對于一審的判決,小涵提出了上訴。
小涵上訴的理由包括:自己是阿麗夫婦抱養的而非“奶奶”抱養,修改前的《收養法》并未要求收養必須辦理登記,原審判決范圍超出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此外,原審判決未考慮阿麗收養自己且雙方以母子名義生活20多年的客觀事實 ,以及阿麗是造成目前現狀的過錯方等。
在上訴狀中,小涵感謝了阿麗的養育之恩,雖然“養父”有遺產,但他說自己并不希望得到“養母”的財產或遺產,認為“養母”是濫用訴權,剝奪他與“養父”的父子關系。
昨日庭審中,阿麗與小涵及阿麗丈夫家的多位親屬均出庭。“我從來沒有認可過(收養關系)。”阿麗在庭審中說,小涵是婆婆抱養的,給她說的理由是家里沒有男孩。她認可與小涵在一起生活的事實,但并不承認收養關系。其代理律師也認為,收養并不符合相關法律。
小涵則認為,“養母”如果不認可他,為何在“養父”在世時不提出收養關系無效?他認為,“媽媽”是為了父親的遺產提起訴訟。對此,阿麗說,“我認可的是撫養而不是收養。”她還表示,因為之前親生兒子夭折是在她家中發生的,自己又多次懷孕不成功,因此她沒有敢反對抱養。小涵的“二姑”作為小涵代理人發表意見,她認為不能讓沒有過錯、無辜的小涵在失去父親后,成為無家可歸的孤兒。
庭審即將結束時,阿麗曾表示不愿調解,但考慮到案件涉及家庭的特殊性,法官還是給了雙方3天的考慮時間。
華商報記者 寧軍
相關法律
“登記”范圍有變化
1992年4月1日施行的《收養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的,應當向民政部門登記。
1998年11月4日修改的《收養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于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更多精彩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