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向社會公開發布《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根據送審稿,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條件擬放寬,職工自住住房租金、自住住房物業費等均有望使用公積金支付。修訂送審稿首次規定,將來,自由職業者等靈活就業人員,也可以繳存住房公積金,并享受公積金貸款等權益。
百姓買房的時候,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提取住房公積金還貸,確實給我們帶來不少便利和實惠。但是以往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問題也為人們所詬病,例如那些買不起房一直租房住的人,就只能在手頭拮據的同時眼瞅著住房公積金“睡大覺”;再比如我們時不時聽說一些壟斷性的暴利企業給職工繳存高額公積金,而普通單位的人只能看著這種“隱性腐敗”羨慕嫉妒恨……
針對很多大家所關心的問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提出了新的解決方案,這一點值得點贊。比如說按照修訂送審稿,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條件大大放寬,職工支付房租、支付物業費的時候,都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這就避免了很多想用不能用的情況。
此外,公積金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實行“限高保低”,公積金繳存規定了上限和下限,有利于拉低公積金繳存額高與繳存額低職工的差距,以確保公平,也堵住了有的單位通過繳存高額公積金實現福利腐敗的渠道。
在目前實施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有正式單位的職工才可以繳存住房公積金,個體戶、自由職業者等則無法繳存公積金,也享受不了公積金貸款等政策。在新公布的修訂送審稿中,擬規定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也可以由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并享有提取、貸款等權益。公積金貸款買房的利息比商貸便宜不少,所以這一政策于諸多靈活就業人員來說也是一大利好。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住房公積金,大家除了“寬”的期待,也有“嚴”的盼望。今年1月有媒體報道說,煙臺的張先生反映,一個偶然的機會他查詢了自己的公積金賬戶卻發現,公積金早就被銷戶了,而且里面的錢全都被人提走了。通過查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員說,取走張先生公積金并對賬戶進行銷戶的是張先生之前任職的公司。
今年3月還有媒體報道說,沈陽的劉先生2006年買斷工齡開始自謀職業,過了退休年齡后突然想起自己還有一筆公積金沒取,去當地的公積金管理中心一查,卻被告知他的公積金多年前就被單位領走了,一起被單位領走的,還有91個人的公積金,合計40多萬元。
按照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所以,在放寬個人取款條件的同時,顯然需要管住個別單位的“黑手”,千萬不能讓職工的住房公積金莫名其妙地失蹤。
盡管《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第四十三條規定:職工有權揭發、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但是與其亡羊補牢,不如未雨綢繆,堵住某些人挪用住房公積金的途徑。其實要做到這一點也很簡單,比如說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時候要求職工本人持身份證到場,進行身份驗證,這樣就可以避免個別單位的“暗箱操作”。(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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