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銀保監會發布的行政處罰信息顯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中信銀行監管標準化數據(EAST)系統數據質量及數據報送存在8項違法違規行為,銀保監會對其處以290萬元的罰款。
具體違法違規行為如下:
一、漏報抵押物價值EAST數據
二、未報送權益類投資業務EAST數據
三、漏報跟單信用證業務EAST數據
四、漏報其他擔保類業務EAST數據
五、EAST系統理財產品底層持倉余額數據存在偏差
六、EAST系統《關聯關系》表漏報
七、面向非機構客戶發行的理財產品投資不良資產
八、2018年行政處罰問題依然存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和相關審慎經營規則,中國銀保監會對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處罰款290萬元。
近年來,銀保監會高度重視監管數據的整體治理水平和質量控制機制,組織開展了對21家全國性中資銀行機構EAST數據質量專項檢查。對檢查發現的漏報錯報EAST數據、部分數據交叉校核存在偏差等數據質量違規問題,銀保監會依法嚴肅予以行政處罰。同時,督促銀行機構嚴肅追責問責,深挖數據質量違規問題背后的治理不完善、機制不健全等根源性問題,堅持當下改與長久立相結合,完善機制缺陷,彌補制度漏洞。
監管數據真實性和準確性是銀行機構內控合規的內在要求,更是貫徹落實政策部署和監管要求的具體體現。銀行機構要切實承擔數據質量的主體責任,對照監管數據標準化規范的相關要求,提升數據治理能力,強化數據質量管控,持續提高數據報送的準確性和全面性。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繼續加大對監管數據質量違法違規問題的查處力度,嚴肅市場紀律,提高違規成本,引導并督促銀行機構切實發揮監管標準化數據在防范金融風險、提升內控水平等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