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時間,深圳龍崗法院對一批美術作品被燒毀巨額侵權賠償系列案共111宗案件進行一審宣判,判決各被告即涉案公司和個人向原告即113位美術家賠償損失共計625.62萬元。
本案之所以備受關注,是因為我國目前尚無被毀美術作品價值評估的統一標準,國內法院此前亦無同類民事賠償訴訟案例可資參照。
近日,深圳市中級法院對部分原告、部分被告提出上訴的案件進行二審宣判:維持龍崗法院一審判決。該判決為終審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焊工違規作業釀火災
2019年6月8日深夜,被告恒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歐陽某指使員工陳某某在該公司一廠房內違規電焊作業,高溫焊渣掉落引發火災。
火災面積約2000平方米,燒損、燒毀了大量快遞件、包裝用紙皮、海綿、塑料、油畫、油畫材料、服裝衣帽布料等,其中,另外三家公司存放在起火地點附近的392幅美術作品被焚燒殆盡,而這批美術作品并未辦理保險或保價手續。
事故發生后,郭某、王某等共113位美術家分批向龍崗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訴訟請求總標的約8180萬元。
該案主審法官向翔介紹,經類案檢索與法規檢索,未查到我國法院曾處理過被毀損美術作品民事賠償糾紛訴訟的案例,國內尚無專門針對美術作品毀損賠償的法律法規,對美術作品的價值評估也無統一明確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規范性文件、指導性意見,這是該批案件審理的難點。
法官多方求證評估
雖然涉案美術家在起訴前便已委托雅某公司就被燒毀美術作品進行評估并出具了《藝術品價格咨詢評估報告書》,但因系其起訴前自行單方委托,各被告不予認可,且該報告無鑒定評估人員的簽名及相應資格證明、承諾書,不符合我國民事訴訟法及證據規則關于鑒定報告的法定要件,法院無法采信。
經多次召開專業法官會議討論,涉案部分美術家提出評估鑒定申請,法院選定相應案件啟動司法鑒定評估工作,先后委托兩家具備司法鑒定評估資質的財產評估機構對涉案美術作品的價值進行鑒定評估,但均因無法完成而退回。
另一方面,為合理評估被毀美術作品的價值,法官積極尋求專業支持與幫助,多次前往廣州、佛山等地,甚至遠赴北京,奔走于美術行業、文化藝術、價格認證及其主管機關之間,向有關專家請教咨詢。
判決損失額625萬元
龍崗法院向廣東省南方文化產權交易所、廣東省美術家協會等單位發函,請求對美術作品財產價值的評定提出參考建議和標準依據,并推薦鑒定評估機構出具價格報告。但他們復函表示,國內目前沒有美術作品價值方面的標準規定、指導性文件,僅僅概括性地建議在進行評估、評定時,可綜合考慮美術家的藝術成就、社會層級,結合美術作品的題材、質量等。
龍崗法院又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認證中心、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認定中心請教咨詢。廣東發改委價格認定中心復函推薦廣東省文物鑒定站、廣州藝術品行業商會兩家藝術品鑒定機構進行鑒定評估。此后,廣州藝術品行業商會專家組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出具《藝術作品價值鑒定評估專業報告》。
綜上,龍崗法院經過多方求證和認真評議,最終作出判決,被告恒某某公司、歐陽某等應向113位美術家賠償本案被燒毀392幅美術作品的損失共計625.6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