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裁判文書網披露,沅江農商銀行一名支行長挪用單位資金127萬元,被判刑1年半。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周某軍原系沅江市農村商業(yè)銀行漉湖支行行長。2012年3月至2017年6月期間,被告人周某軍找到黃某等多人幫忙到信用社辦理貸款,口頭承諾貸款與上述人員無關,由自己歸還,上述人員表示同意。
為方便貸款順利發(fā)放,周某軍利用其職務之便安排屬下客戶經理違規(guī)辦理,再經由其審批后發(fā)放共計127萬元。因周某軍資金短缺,無力償還挪用的上述貸款資金超過3個月,并導致上述8筆貸款成為不良貸款。
2020年1月17日,周某軍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案件審理過程中,周某軍家屬主動向湖南沅江農村商業(yè)銀行退還人民幣10萬元。
沅江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周某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商業(yè)銀行資金歸個人使用,數(shù)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且在本案審理過程中仍未退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判處周某軍有期徒刑1年半,并責令退賠違法所得11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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