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盛洋科技(603703.SH)公告稱,因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于2021年4月9日收到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jiān)管局出具的《關于對浙江盛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關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1]21號)。
根據決定書,2020年7月31日,盛洋科技的控股子公司浙江虬晟光電技術有限公司收到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135.11萬元,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凈利潤的34.91%,公司于2020年8月8日才披露《關于獲得政府補助的公告》,未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公司及相關人員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的相關規(guī)定。公司董事長葉利明、總經理葉盛洋、董秘吳秋婷和財務總監(jiān)范月剛對上述違規(guī)行為應承擔主要責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的有關規(guī)定,浙江證監(jiān)局決定對公司及相關人員分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jiān)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浙江證監(jiān)局要求公司及相關人員應充分吸取教訓,加強相關法律法規(guī)學習,提高規(guī)范運作意識,認真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切實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促使公司規(guī)范運作,保證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公司應當于2021年4月15日前向浙江證監(jiān)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相關法規(gu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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