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裁判文書網披露判決書,一名個體經營戶與銀行行長合謀違法放貸153萬獲刑。
經審理查明:2015年6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王某明知時任江蘇泗陽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集支行(以下簡稱“泗陽農商銀行王集支行”)行長的張某星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仍積極為其尋找“借款人”、“擔保人”,按照張某星要求違法放貸款計153萬元。
至案發時,尚有152.05萬元貸款未歸還。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犯違法發放貸款罪被刑事拘留,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泗陽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明知銀行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仍予以協助,其行為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
另據判決書顯示,泗陽農商銀行王集支行原行長張某星將另案處理。天眼查顯示,2018年9月,泗陽農商銀行王集支行曾發生工商變更,張某星不再為該行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