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來臨之際,廣州法院于3月11日至13日期間集中宣判了6件制假、售假類刑事案件。被告人彭某某、康某某等6人分別因犯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經營罪,被判處三年六個月至七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四萬至五千元不等罰金。
其中,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彭某某的丈夫劉某某(另案處理)以1200元的價格通過網絡購得無品牌、廠家名稱、生產日期、質檢材料、生產標準的“一次性醫用口罩”兩箱共計2960個,先后在街邊以每個1至3元的單價將口罩銷售給群眾。隨后,二人在兜售口罩時被執法人員查獲。經鑒定,涉案口罩綜合判定為不合格。
天河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彭某某的行為已構成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依法從重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悔罪表現,以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判處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全媒體記者魏麗娜、章程 通訊員吳子穎、常秋華、劉婭、闞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