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往往是對身邊親近的人下手。
近日,裁判文書網披露金華市中院判決書,某銀行客戶經理集資詐騙1.2億元,造成被害人損失4100萬元,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半。
經審理查明,2013年至2019年間,被告人宋某隱瞞自身債務情況及償債能力,編造投資項目、理財產品、銀行轉貸需要資金等理由,以承諾支付高額利息回報為誘餌,先后向被害人陳某1、陳某2等人籌集資金共計12457.7429萬元,所得款項用于償還借款、支付高額利息、個人揮霍等,至案發時共計造成4168.052萬元無法歸還。
宋某籌借資金的對象不限于其親友,在案部分被害人或是保姆,或是保姆親屬,或是孩子同學的家長,或是父親的同事,或是朋友的丈夫,或是某次飯局認識等,故集資對象為不特定的人。
根據被告人宋某的供述與辯解,證實其是某銀行婺城支行的客戶經理,2012年以前其是借款用于投資,2012年以后的借款實質用于還款和支付利息,進行循環借款,沒有用于真實的理財。從欠下200多萬元債務起,其就已經還不上了。因為還不上錢,其就想用這種方法把事情穩定拖住,結果導致更多的人被其找理由把錢借走,造成更大損失。2013年開始,其年薪15萬元左右,多的時候20余萬元,工資大部分用于自己日常開銷。其本來想尋短見,但覺得還是投案自首比較好,于是就來到金華市婺城區羅店派出所。
宋某銷毀賬目后,于2019年10月21日晚到公安機關投案,并供述其犯罪事實。
法院認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高息為誘餌,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宋某自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部分被害人對被告人宋某表示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一審判決,被告人宋某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