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逢年節,由于“一票難求”,許多人往往會選擇拼車返鄉。那么,萬一發生事故,應當由誰擔責呢?
有償拼車,保險公司以“非法營運”拒賠?
【案例】張女士搭乘錢女士的小車返鄉前約定,過路費、油費等一人一半。途中,因錢女士遇情況操作不當,導致翻車,致小車受損、兩人受傷。交警部門認定錢女士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鑒于小車已投保道路交強險和商業保險,兩人曾要求保險公司理賠,但卻遭到拒絕,理由是錢女士私自載客屬于非法營運。
【點評】保險公司應當理賠。雖然保險公司對非法營運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出現的保險事故,有權拒絕理賠,但本案卻不在其列,因為非法營運僅僅是指未按規定領取有關主管部門核發的營運證件,或超越核定范圍而進行營利性運輸,其關鍵在于主觀上以盈利為目的。可張女士與錢女士只是彼此分攤過路費、油費等,而這些費用均屬合理費用,即錢女士并非出于牟利。更何況事故的發生只是因為錢女士遇情況操作不當,不僅與張女士無關,其搭乘也沒有致使“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無償搭載,車主能否以“好意同乘”拒賠?
【案例】因自駕返鄉不僅孤單,途中也缺乏照料,于是鐘女士上網發帖邀請女性免費同行,并最終選中王女士。途中,小車因鐘女士駕駛不當發生側翻。王女士受傷后,不僅花去6萬余元醫療費用,還落下7級傷殘。由于保險理賠不足以承擔全部損失,王女士只好要求鐘女士擔責,但鐘女士以自己搭載王女士屬于無償、“好意同乘”拒絕。
【點評】鐘女士必須承擔賠償責任。雖然“好意同乘”具有方便他人性質的無償搭順風車的性質,但車主對由此所造成的損害并非必然免責。因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即鐘女士究竟應否賠償,取決于其是否存在過錯。鑒于事故發生源于鐘女士駕駛不當,也就意味著其對王女士損失的發生存在過失過錯。當保險理賠不足以承擔全部損失時,鐘女士自然難辭其咎。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即鐘女士基于“好意同乘”可以減輕賠償責任。
約定在先,車主能否以“概不負責”拒賠?
【案例】為不至于因為意外事故讓自己攤上賠償,林女士在發帖“征召”拼車者時特意聲明:除費用均攤外,出現的任何損害,均由各拼車人自行負責,其概不擔責。途中,由于林女士遇相向來車采取措施不當,導致小車撞上山體。坐在副駕位置的黃女士受傷后花去2萬余元醫療費用,而林女士以有約在先為由拒絕承擔任何責任。
【點評】林女士必須承擔賠償責任。《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換句話說,也就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行為無效。正由于林女士對因自身過錯造成的損害,具有法定的賠償義務,而其通過事先聲明免除自身全部責任、排除包括黃女士在內拼車人主要權利,屬于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決定其不能以“約定在先”為由推卸責任。
江西省興國縣人民法院 顏東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