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養老體系當前主要由第一支柱的社保承擔,第二支柱部分補充,第三支柱發展補足。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將“發展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寫入《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近些年來,各政府部門和金融監管機構先后出臺一系列政策,為健全養老保障體系及第三支柱發展提出很多規劃和措施,為第三支柱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政策環境。2020年11月,中國銀保監會主席郭樹清指出,“隨著我國人口老齡化加速到來,發展第三支柱已經十分迫切。金融業可以,也應該能發揮重要作用。”最近以來,金融機構主動探索第三支柱的可行路徑,發行了稅延商業養老保險、個人養老保障產品、養老主題的銀行理財以及養老目標基金等產品。相比而言,信托公司在養老金融領域的創新實踐還不足,但從國外第三支柱建設經驗來看,信托公司是養老金賬戶開設的重要參與者,信托公司依托其在資產管理、信托服務和綜合金融服務上的優勢,可以在養老金第三支柱建設上大有可為。
第三支柱的基礎樣態——賬戶制
第三支柱將以什么樣的形式推出是我國第三支柱建設首先要回答的問題。從國際經驗來看,各國發展養老金第三支柱普遍采用賬戶制,較為典型的為美國的IRA(個人退休金賬戶)制度,和日本的NISA(日本個人免稅儲蓄賬戶)與iDeCo(個人繳費確定型養老金賬戶) 制度,“賬戶制”在一定意義上已成為養老金第三支柱的代名詞。據我國人社部有關負責人介紹,“我國發展第三支柱也擬考慮采取賬戶制,建立統一的信息管理服務平臺,符合規定的金融產品都可以成為養老保險第三支柱的產品,通過市場長期投資運營,實現個人養老金的保值增值。” 2020年11月20日,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布《中國養老金第三支柱研究報告》,該報告首先指出政府和各界參與主體應首先從基礎設施主線發力,建立全民養老專屬賬戶及明確“合格”第三支柱產品定義,以便于給予所涉及企業統一而公平的“合格第三支柱養老金”激勵政策。賬戶制是養老金第三支柱制度建設的重中之重,雖然其尚未建立,但依據國外經驗以及我國第三支柱相關理論的探討以及政策上的反映,我國第三支柱建設也將采用賬戶制。
所謂的賬戶制,其實指的是設立專門的實名制個人稅延養老金賬戶,以此作為第三支柱載體,稅收優惠及遞延征收、投資產品選擇、權益記錄等活動都基于賬戶展開。
具體而言,它有以下幾個基本特征:
1.該賬戶應是在中國境內就業人口統一在登記機關登記注冊的個人賬戶,在號碼上具有唯一性,但在不同金融機構使用時則是開放式的。
2.該賬戶是一個資本化的賬戶,賬戶持有人可以對賬戶資產實施資產投資行為,通過這個賬戶,持有人可以在市場上購買不同的標準化的養老金產品。
3.該賬戶的性質是一個信托財產賬戶,既是賬戶持有人個人的資產,具有明確的個人私有性質,又與其他個人家庭財產是分離的、獨立的;賬戶投資的金融產品既是提供商所提供的產品,但又與提供商的資產相分離。
賬戶制的樣態也就是我國第三支柱將來的基本形態,各類金融機構針對養老服務進行的機制研究和產品創新也將圍繞此而展開。
信托公司參與第三支柱建設的思路可以從兩個方面展開:
第一是可依托信托制度優勢,以服務信托為抓手,與商業養老保險公司或養老金管理機構共同合作,共同參與我國養老金第三支柱制度建設,體現信托機構的“信托服務”能力;
第二是由信托行業主管部門根據養老金融產品的特性,制定《養老金信托業務管理辦法》,對產品的購買金額、期限、收益、投資范圍等作明確規定,信托公司根據政策指引,設計養老信托產品,參與第三支柱建設,體現信托機構的“資產管理”能力。
以提供“信托服務”方式參與第三支柱建設
信托公司可依托信托的諸多優勢和成熟的托管運營服務能力,圍繞養老金信托產品設計,從上游養老金賬戶、中游養老金信托產品賬戶、下游養老金信托產品投資交易賬戶全鏈條提供信托服務、從多個維度全面參與養老金第三支柱制度的建設。具言之,信托公司以服務信托方式參與第三支柱建設可從以下幾個思路開展。
1.為養老金賬戶提供管理服務
賬戶是服務信托的載體,各類服務均需要通過賬戶來操作和實現,服務的結果也體現在賬戶之中。在服務信托的各種運用場景中,賬戶系統都發揮著支撐性作用。正如前述分析,我國若建立起賬戶制養老金第三支柱,其基礎賬戶即是一層信托賬戶系統,信托公司可擔任該賬戶的受托管理人,圍繞該賬戶開展賬戶管理服務,做好權益賬戶、財產賬戶和資金賬戶三類子賬戶的管理。
2.為養老信托產品提供托管運營服務
信托公司以服務信托方式參與第三支柱建設,可為賬戶中的養老金信托產品提供風險控制、監督投資過程、完成支付等托管運營服務。具體交易模式上可以采用兩種方案,第一種方案是參照陽光私募基金中采用的方式,信托公司是產品發行的法律主體,提供產品運作的平臺,并承擔部分監管職責,養老機構為投資顧問角色。第二種方案是采用類似證券投資基金的運作方式,即與養老機構合作,采用雙受托人模式,創新設立養老金信托產品。
3.為第三支柱金融產品提供特定的工具化服務
信托公司以服務信托方式參與養老金第三支柱建設還可以與其它養老金融產品結合,以其服務信托功能為其它金融產品提供服務。這種參與模式主要是發揮服務(再信托)功能。如日本主要應用是在年金管理上的再信托:日本對年金資產進行集中管理,通過再信托來實現。信托銀行(原信托的受托人)把其受托的年金信托的資產管理再信托給專門的受托機關(再信托受托人),通過再信托,最終的受托人可以從多個受托人處得到管理信托財產的委托,實現規模利益、提高資產管理效率。
以創設“養老信托產品”方式參與第三支柱建設
2020年11月6日,銀保監會副主席梁濤在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表示,正按照“兩條腿走路”的方針,積極推進養老金融相關工作,一方面堅持正本清源,研究明確養老金融產品的標準,按照名實相符的原則,對不符合標準的各類帶有“養老”字樣的各類金融產品堅決予以清理。另一方面是積極推進創新試點,選擇少數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和專營機構先行開展養老金融試點。信托行業應當緊抓機遇,與主管機關相互配合,制定養老金融產品標準,創設符合標準的養老信托產品。
從國內外養老金融產品看,養老金融產品通常具有以下五個方面的特征:
1.產品長期性,養老金融產品本就屬于一種跨期性產品,要長期投入、長期投資、持續投資,而非設計成幾年時間就終止的產品。
2.收益適度性及穩定性,能夠跑贏通過膨脹實現養老金資產保值增值。
3.資產配置的穩健性和長期性,必須貫穿長期價值投資理念,而且資產配上一般體現出較強的權益性投資,能夠享受長期資本投資帶來的利益。
4.具有普惠性,買贖操作及交易結構簡單易懂,容易被大眾所接受。
5.具有多樣性,產品要豐富多元,滿足不同年齡、風險偏好及投資目標等人群的需要。
信托行業一方面需要根據監管部門的規定以及養老金融產品的特征來設計養老產品,另一方面也需要全行業各部門和機構進行共同努力。
1.制定養老金信托業務管理辦法,提供養老金業務管理指引
養老金信托業務的推進需要政策上的支持和指引,需要在監管層面制定相關管理辦法,為養老金信托業務的管理提供參照準則。從美國 IRA 的監管體系來看,雖然主要監管部門為美國稅務局,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銀行、保險監管機構對 IRA 也有間接監管職責,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和銀行、保險監管機構需對 IRA 計劃的投資對象,如證券、共同基金、保險產品和提供相關服務的金融服務機構進行法規監管。信托機構要參與第三支柱建設,需要完善行業頂層設計,如由銀保監會制定并出臺《養老金信托業務管理辦法》,對產品的購買金額、期限、收益、投資范圍等作明確規定,為信托公司開展養老信托業務提供更加明確的政策指引。
2.設立第三支柱信托產品準入標準,完善信托產品選擇菜單
針對信托產品,可以由銀保監會設立透明的“產品測試標準”,從管理主體、資產構成、投資策略及風險特征等多個維度設立準入要求,為信托公司設立和管理相應信托產品提供指引。另外,考慮到我國國民金融知識不足,投資能力有限,也未形成發達的第三方投顧行業,因此在以個人為主導的第三支柱制度設計中,大概率會建立默認投資產品池,由個人在第三支柱賬戶開設時事先選定自己的默認產品形式。此后,如果參加者進入第三支柱賬戶的繳費,在一定時間之內沒有主動投資,則該資金自動進入其事先選定默認產品。在這種制度設計下,信托產品也應積極爭取納入“默認資產池”,而要納入池中的信托產品也需另外建立一套更為嚴格的標準,滿足投資者的需求。
3.掃清信托產品制度障礙,鼓勵開展養老金信托產品試點
信托公司參與養老金第三支柱建設,在養老金信托產品的設立上需克服諸多困難,如集合信托計劃的人數限制,購買門檻過高等。基于此,信托主管部門可出臺相關政策,掃清信托產品的人數限制、購買門檻等方面的制度障礙,與第三支柱主管部門和稅務部門積極溝通協調,將個人養老金信托產品納入個人稅收遞延型養老服務范圍,鼓勵信托機構開展養老金信托產品的設計創新,采取類似沙盒機制的監管方式,引導信托機構開展養老金信托的試點,并逐步擴大業務規模,積累信托參與養老金第三支柱業務經驗。(文/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