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的1份刑事判決書顯示,咸寧市咸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查處被申請人廣州香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香爵公司)等涉嫌組織策劃傳銷行政處罰一案中,為防止被申請人轉移或隱匿違法資金,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對被申請人廣州香爵公司等公司和自然人在金融機構賬戶上的存款予以凍結人民幣8188.19萬元。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咸寧市咸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裁定對上述財產進行凍結。
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20)鄂1202財保8號)顯示,申請人咸寧市咸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查處被申請人廣州香爵公司、湖北香爵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湖北香爵公司)、湖北鑄明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湖北鑄明公司)、河南九福來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九福來公司)、徐國賢、何云華、史華、陳建娥、許鵬、陳生禎、焦杰、嚴淑花、孔令怡、遲晶、曹馨文涉嫌組織策劃傳銷行政處罰一案中,為防止被申請人轉移或隱匿違法資金,于2020年9月18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請求對上列被申請人在金融機構賬戶上的存款予以凍結人民幣8188.19萬元。
法院經審查查明,申請人咸寧市咸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財產保全申請書中認定2019年12月,咸寧市咸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市場專項整治過程中發現當事人廣州香爵公司在咸安區以發展多層級會員的模式銷售“香爵”系列產品,咸寧市咸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進一步調查發現當事人銷售“香爵”系列產品時,以高額回報為誘餌,以認購產品的方式發展多層級會員。各層級會員之間相互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的規定,涉嫌組織策劃傳銷。
經查,當事人廣州香爵公司成立于2014年12月30日,是“香爵”系列產品的總經銷商。自2015年5月開始,當事人以認購產品的方式發展多層級會員對“香爵”系列產品進行微商分銷。截止案發,經初步查明,當事人在全國共發展會員54507人(爵勝系統20290人、V美系統20454人、眾恒系統10461人),其中湖北會員931人,咸寧會員40人。咸寧團隊最高骨干鐘某發展下線層級達7級,其上線層級達6級,層級數共13層。當事人共收取入門費2.53億元(爵勝系統1.34億元,V美系統4534.00萬元,眾恒系統7416.15萬元),共發放各類獎金1.10億元。其中公司股東、合伙人、團隊骨干等共領取獎金8188.19萬元。截止2020年9月4日查詢涉案賬戶余額共計9085.70萬元。(含理財1946.08萬元,大額保單-疑似理財保險789.77萬元)
綜上所述,當事人為推銷香爵系列產品,以高額回報為誘餌,以認購產品的方式發展多層級會員,會員之間互相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其行為違反《禁止傳銷條例》第七條的規定,構成組織策劃傳銷行為。其涉傳資金通過包括但不限于上列被申請人在金融機構設立的賬戶予以流轉,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特申請貴院對涉案賬戶予以凍結。
同時查明,2020年9月17日,該案由湖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備案。咸寧市咸安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9年2月28日更名為咸寧市咸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法院認為,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申請人咸寧市咸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申請請求對被申請人廣州香爵公司、湖北香爵公司、湖北鑄明公司、河南九福來公司、徐國賢、何云華、史華、陳建娥、許鵬、陳生禎、焦杰、嚴淑花、孔令怡、遲晶、曹某在金融機構設立的賬戶上的存款予以財產保全,符合法律規定。根據《禁止傳銷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八)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七十六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八)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凍結被申請人廣州香爵公司、湖北香爵公司、湖北鑄明公司、河南九福來公司、徐國賢、何云華、史華、陳建娥、許鵬、陳生禎、焦杰、嚴淑花、孔令怡、遲晶、曹馨文在金融機構賬戶上的存款8188.19萬元。
廣州香爵公司官網顯示,廣州香爵公司是個人護理品和保健品生產商、品牌商,成立于2014年12月30日,注冊資本1000萬元。公司擁有GMP標準建筑的工廠,凈化區達10萬級無塵車間進行加工生產,并借助移動互聯網上的一種全新的商業營銷模式,打破了傳統的渠道與規則,著力于從事食品級安全的日化產品,主營美容護膚、大健康保健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