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訊】交通運輸部日前印發《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要求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者不得隨車提供駕駛勞務,鼓勵辦理車上人員責任險等保險。辦法將于2021年4月1日起實施。
據介紹,辦法明確了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應當具備的條件。要求租賃經營者取得企業法人資格,投入租賃經營的車輛應當經檢驗合格且登記的使用性質為租賃等。從事分時租賃經營的,還要求具備與開展分時租賃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有相應服務人員負責調配分時租賃車輛。
此外,辦法對小微型客車租賃經營服務進行了規范。要求租賃經營者以顯著方式明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事項。交付的租賃車輛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上路行駛條件,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租賃車輛進行檢測、維護。(魏玉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