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四川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四川證監局對易見供應鏈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見股份”,600093.SH)有關審計項目進行了檢查。經查,四川證監局發現天圓全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簽字注冊會計師江平、高麗華在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不到位
將易見股份收入高估風險識別為重大錯報風險和特別風險,并設計了核實保理客戶的基礎業務背景是否真實等審計應對措施。但在審計過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職業懷疑,未針對2018年公司有關保理客戶提交的基礎業務合同的異常情況和審計中獲取的異常信息,采取進一步審計程序核實公司有關保理客戶基礎業務的真實性,未發現公司在保理業務管理和保理資金投放等方面存在的明顯內部控制缺陷。
以上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第五條、第七條以及《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相關規定。
二、實質性程序不到位
(一)未發現公司關于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的會計處理錯報
未發現易見股份子公司深圳滇中商業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滇中)認購及轉讓“長江易見-深圳保理1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以下簡稱ABS)份額的會計處理錯報(導致相關資產、負債核算錯誤),未結合上述錯報評估公司是否存在相關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缺陷。
以上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相關規定。
(二)未發現公司對應收保理款壞賬準備的有關處理不符合金融工具會計準則
未發現公司對應收保理款壞賬準備核算未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17)》的相關規定,如未對應收保理款評估信用風險情況并劃分不同風險階段、未按“預期信用損失”方法測算預期信用損失等,未獲取應收保理款壞賬準備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對公司與部分保理客戶簽訂展期協議并延長保理業務到期時間未保持必要的職業懷疑,未采取必要的審計程序。
以上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相關規定。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相關規定,四川證監局決定對天圓全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簽字注冊會計師江平、高麗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天圓全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1984年6月創建于煙臺,1994年取得證券期貨業務從業資格,是國內從業歷史最長、較早取得證券期貨相關業務審計資質、服務功能完善的大型會計師事務所之一。2005年天圓全總部遷入北京,2013年12月改制成為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
據天眼查APP顯示,易見股份是一家供應鏈管理及保理服務提供商,通過為企業提供供應鏈管理、保理等服務,解決供應鏈上的企業融資難融資貴的問題,降低供應鏈的交易成本。2017年4月20日,公司名稱由"四川禾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易見供應鏈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滇中產業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21.40%。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第五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針對評估的財務報表層次重大錯報風險,設計和實施總體應對措施。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第七條規定:在設計擬實施的進一步審計程序時,注冊會計師應當:
(一)考慮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和披露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評估結果的形成原因;
(二)評估的風險越高,就需要獲取更有說服力的審計證據。各類交易、賬戶余額和披露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評估結果的形成原因包括:
(一)因相關交易類別、賬戶余額或披露的具體特征而導致重大錯報的可能性(即固有風險);
(二)風險評估是否考慮了相關控制(即控制風險),從而要求注冊會計師獲取審計證據以確定控制是否有效運行(即注冊會計師在確定實質性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時,擬信賴控制運行的有效性)。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規定:在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保持職業懷疑,認識到可能存在導致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情形。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條規定:在計劃和實施審計工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運用職業判斷。
《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規定:在確定審計證據的相關性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
(一)特定的審計程序可能只為某些認定提供相關的審計證據,而與其他認定無關;
(二)針對同一項認定可以從不同來源獲取審計證據或獲取不同性質的審計證據;
(三)只與特定認定相關的審計證據并不能替代與其他認定相關的審計證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規定: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誠實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行業執業規范和道德準則發表專業意見,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秉承風險導向審計理念,嚴格執行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及相關規定,完善鑒證程序,科學選用鑒證方法和技術,充分了解被鑒證單位及其環境,審慎關注重大錯報風險,獲取充分、適當的證據,合理發表鑒證結論。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為信息披露義務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出具專項文件的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由中國證監會依法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等監管措施;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中國證監會依法處罰。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天圓全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江平、高麗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天圓全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冊會計師江平、高麗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易見供應鏈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見股份或公司)有關審計項目進行了檢查。經查,我局發現你所及簽字注冊會計師江平、高麗華在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不到位
將易見股份收入高估風險識別為重大錯報風險和特別風險,并設計了核實保理客戶的基礎業務背景是否真實等審計應對措施。但在審計過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職業懷疑,未針對2018年公司有關保理客戶提交的基礎業務合同的異常情況和審計中獲取的異常信息,采取進一步審計程序核實公司有關保理客戶基礎業務的真實性,未發現公司在保理業務管理和保理資金投放等方面存在的明顯內部控制缺陷。
以上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第五條、第七條以及《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相關規定。
二、實質性程序不到位
(一)未發現公司關于資產支持專項計劃的會計處理錯報
未發現易見股份子公司深圳滇中商業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滇中)認購及轉讓“長江易見-深圳保理1號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以下簡稱ABS)份額的會計處理錯報(導致相關資產、負債核算錯誤),未結合上述錯報評估公司是否存在相關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缺陷。
以上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九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相關規定。
(二)未發現公司對應收保理款壞賬準備的有關處理不符合金融工具會計準則
未發現公司對應收保理款壞賬準備核算未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17)》的相關規定,如未對應收保理款評估信用風險情況并劃分不同風險階段、未按“預期信用損失”方法測算預期信用損失等,未獲取應收保理款壞賬準備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對公司與部分保理客戶簽訂展期協議并延長保理業務到期時間未保持必要的職業懷疑,未采取必要的審計程序。
以上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第十條的相關規定。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有關要求,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的相關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所及簽字注冊會計師江平、高麗華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
你所應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規定,及時采取措施加強內部管理,建立健全質量控制制度,確保審計執業質量。相關注冊會計師應加強對證券期貨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勤勉盡責履行審計工作。你們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四川證監局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