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12月15日訊(記者 郭偉瑩) 繼9月28日至10月28日,銀保監會就《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之后,銀保監會于12月14日正式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共5章83條,重點厘清互聯網保險業務本質,強化持牌經營原則。按經營主體分類監管,在“基本業務規則”上,針對互聯網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還分別規定“特別業務規則”。同時,做好政策實施過渡安排,《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另外,《辦法》在規范經營、防范風險、劃清紅線的基礎上,鼓勵保險與互聯網、大數據、區塊鏈等新技術相融合。
劃清業務紅線
隨著互聯網等技術在保險行業的不斷深入運用,互聯網保險業務作為保險銷售與服務的一種新形態,深刻影響了保險業態和保險監管。互聯網保險業務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給行業和監管帶來了挑戰。
12月14日正式發布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明確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定義,即“保險機構依托互聯網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經營活動。”
眾安保險戰略規劃專家祝峰表示,《辦法》回應市場關切,認清和把握互聯網保險本質,切中要害,牽住“牛鼻子”,制訂針對性的監管措施。其中,抓住“投保”這一關鍵環節,明確提出三個條件,劃定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適用范圍。同時,統籌考慮各種渠道交錯、線上線下融合的實際情況,針對不同情形規定了政策銜接適用方法,操作性強,能有效避免監管套利。
慧擇保險經紀奇點研究院首席研究員馬瀟表示,《辦法》明確了爭議日久的互聯網保險定義,抓住“投保”這一關鍵環節是否通過互聯網完成來準確劃清了業務邊界;同時,對現在日趨加深的線上線下融合趨勢,通過線上行為按互聯網政策監管、線下行為按原有政策監管等方式,消除了監管的灰色地帶,抑制了監管套利。
強化持牌經營
互聯網保險業務涉眾面廣、模式眾多、問題復雜,在促進行業發展的同時帶來新的風險隱患,也給監管帶來新的挑戰。
《辦法》將防范化解風險放在首位,堅持“機構持牌、人員持證”原則,規定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是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唯一經營主體,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
《辦法》全面強化持牌經營理念,嚴格定義自營網絡平臺,強調其“獨立運營、享有完整數據權限”,明確“保險機構分支機構以及與保險機構具有股權、人員等關聯關系的非保險機構設立的網絡平臺,不屬于自營網絡平臺”。
根據《辦法》,自營網絡平臺是保險機構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唯一載體,客戶投保頁面必須屬于持牌機構自營網絡平臺。同時,《辦法》對非持牌機構的行為邊界作了明確規定,規定非保險機構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以負面清單形式規定五類禁止行為。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周學峰表示,《辦法》明確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的金融屬性,只有持牌機構才能從事,非持牌機構禁止從事。
慧擇保險經紀奇點研究院首席研究員馬瀟認為,《辦法》對持牌機構和持證人員的關鍵行為做出了明確的規范,包括信息披露、營銷宣傳管理、交易必須在自營平臺上完成、交易過程可回溯,不得默認勾選、不得限制取消自動扣費等,極大促進了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鼓勵保險與新技術相融合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辦法》答記者問時表示,互聯網保險不僅是銷售渠道,更是經營方式和服務形態,《辦法》在規范經營、防范風險、劃清紅線的基礎上,鼓勵保險與互聯網、大數據、區塊鏈等新技術相融合,支持互聯網保險在更高水平服務實體經濟和社會民生。
一是鼓勵開發符合互聯網經濟特點、服務多元化保障需求的保險產品,讓保險與場景、技術合理融合;二是鼓勵拓展數據信息來源,運用數據挖掘、機器學習等技術提高保險業務風險識別和處置的準確性;三是支持保險機構提升銷售和服務的透明化水平,可在自營網絡平臺提供消費者在線評價功能,為消費者提供參考;四是支持保險中介機構開展基于數據創新應用的風險管理、健康管理、案件調查、防災減損等服務;五是推動監管部門在有效防范市場風險的基礎上,創新監管理念和方式,建立健全適應互聯網保險特點的新型監管機制。
在“特別業務規則”中,《辦法》對互聯網保險公司促進保險業務與互聯網、大數據等新技術融合創新;保險公司推動互聯網、大數據等新技術向保險業務領域滲透;保險中介機構積極運用新技術等方面均有所顯示。
信美人壽相互保險社董事長楊帆表示,作為一份綱領性文件,《辦法》的出臺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它對整個保險行業數字化的改革升級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
其中,重點關注自身全在線流程運營體系與監管要求是否完全匹配;在全在線化基礎上,是否還能更進一步;適應《辦法》的管理體系做進一步迭代升級等;另外,哪些產品可以通過互聯網銷售,也期待相關標準和規則能早日出臺。楊帆表示,期待《辦法》明年2月1號施行,以及配套細則的出臺。信美人壽相互保險社作為具有互聯網基因的相互保險組織,將對2021年以及未來整個公司的發展商業模式,基于《辦法》做出更為清晰的規劃,并進一步加速數字化建設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