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網站昨日公布的馬鞍山銀保監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馬銀保監罰決字〔2020〕4號、5號)顯示,湖北大同保險經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存在利用業務便利為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違法違規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馬鞍山監管分局對其處以罰款12萬元人民幣。
方堃時任湖北大同保險經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主要負責人,對湖北大同保險經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利用業務便利為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違規行為承擔領導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馬鞍山監管分局對其警告并處罰款4萬元人民幣。
根據銀保監會網站披露的《中國銀保監會馬鞍山監管分局關于方堃任職資格的批復》(馬銀保監復〔2019〕39號),2019年9月24日,中國銀保監會馬鞍山監管分局核準方堃湖北大同保險經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總經理的任職資格。
中國經濟網查詢發現,湖北大同保險經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其大股東為聯合融匯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持股比例為91.6%。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保險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業務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