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訊網消息 近日,深交所公布關于對浙江世紀華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湯奇青給予通報批評紀律處分的決定。
深交所表示,經查明,湯奇青作為世紀華通持股 5%以上股東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2017 年 12 月 7 日,湯奇青賣出世紀華通股票63.84 萬股,2017 年12 月 8 日,其買入世紀華通股票 8200 股,2017 年 12 月 8 日至 12月 11 日,累計賣出世紀華通股票 67.74 萬股。湯奇青的前述股票交易行為構成《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短線交易。
根據《證券法》第47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此前2月2日,世紀華通發布公告稱,由于湯奇青在減持股份的過程中出現誤操作導致短線交易股票的情形,公司已于去年12月13日收到湯奇青短線交易公司股票所獲收益,合計8.52萬元。此外,湯奇青自愿上繳21.75萬元,公司當日已收到該款項。
深交所認為,湯奇青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 1.4 條、第 3.1.8 條和《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2015 年修訂)》第 3.8.1 條的規定。
鑒于上述違規事實和情節,根據《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第 17.2 條的規定,深交所作出如下處分決定:對湯奇青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對于湯奇青的上述違規行為和深交所給予的上述處分,深交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