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訊網消息 3月13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對方某、陳某及原格力電器(000651,股吧)若干員工職務侵占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刑事決定書。決定書顯示,該案涉及9名格力電器原員工,涉案金額逾百萬元,涉案人員二審最長被判刑6年6個月,最短被判刑2年6個月,被沒收金額合計105萬元。
經查,2014年3月起,被告人方某、陳某開始密謀勾結格力電器員工莫某、田某等人盜竊公司生產用銅管,由被告人方某勾結能申領鋼管的員工,被告人陳某負責聯系保安員王某等和運輸、銷售贓物。
上述被告人先后在2014年3月、5月、6月、7月、8月,以分工方式,在格力電器盜竊了生產用銅管合計49噸,合計分贓131.53萬元。
破案后,被告人曾某等人合計退贓款16.16萬元,被告人陳某、錢某委托家屬退賠格力公司2014年8月12日0時損失銅管未追回部分的價值人民幣17.69萬元。
本案一審由珠海市香洲區人民法院審理,二審由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因一審判決后原被告曾某等人不服被上訴,進行二審,故兩次判決如下:
二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抗訴機關廣東省人民檢察院認為,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對職務侵占數額認定過少,認定莫某構成自首、冉某是從犯不當,導致對莫某量刑畸輕,對方某、陳某、黃某量刑過輕,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本院提出抗訴。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做出本案由本院進行提審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