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近日從河南省濮陽市污染防治攻堅辦公室獲悉,《濮陽市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正在進行一審。該《條例草案》通過后,將是全國設區的市中首部針對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管理的地方性法規。
限塑效果并不明顯,升級勢在必行
近些年,塑料制品產生的污染問題越來越突出。雖限塑令頒發施行十多年來,限塑效果似乎并不明顯,如商超、快遞、外包裝的過度使用,塑料浪費和污染問題進一步加劇,限塑升級已是勢在必行。
2020年,濮陽出臺《推廣使用生物基可降解制品 加快塑料污染治理實施方案》,在全省先行先試建立“減塑”長效管理機制。
濮陽要求,2020年年底前率先在市建成區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產、銷售和使用,2022年年底前實施范圍擴大至縣城建成區,2025年年底前將在全市范圍內全面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產、銷售和使用。該方案堅持強化源頭管控,按照生產、銷售、流通、使用等環節,分區域分品種分階段開展禁、限塑工作。
據了解,南樂縣已于2018年4月出臺了河南省首個禁止生產、銷售、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規定。截至目前,該縣部分門店、書店、藥店已全部停止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針對當前濮陽市塑料污染治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從禁止、限制、鼓勵角度設置了行為規范,并對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生產、銷售、使用環節發生的違法行為創設了罰則。”在談到《條例草案》時,濮陽市人大城鄉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負責人說。
單位會議不得提供塑料瓶裝飲用水和塑料杯
《條例草案》對禁止范圍進行明確,將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塑料棉簽、塑料吸管、不達標農用地膜等都納入“禁止”范圍。
《條例草案》對特定場所的“禁止”事宜進行明確,規定經營者和從事服務活動的單位不得向消費者提供禁限目錄內的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機關事業單位會議不得提供塑料瓶裝飲用水和塑料杯。
同時,《條例草案》對經營場所的提醒告知義務進行規定: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設置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目錄和提示標語。經營者應當建立相關塑料制品進貨和銷售臺賬,具體記錄進貨、銷售和提供的渠道、目錄、日期和數量。超市、集貿市場等經營場所的管理者應當建立管理制度,及時制止在本場所內銷售、使用禁限目錄內的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為。
“限塑”是個漫長的過程,破局還需“一盤棋”思想。“限塑”之后用啥?
《條例草案》明確,如鼓勵在商場、超市、藥店、書店等場所使用環保布袋、紙袋、可降解購物袋等替代品;鼓勵餐飲外賣行業使用符合性能和食品安全要求的生物可降解塑料袋、餐盒等替代品;鼓勵發展綠色物流,提倡采用可重復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裝物,逐步降低不可降解塑料包裝袋、一次性塑料編織袋、不可降解塑料膠帶的使用量。
舉報違法行為可獲獎勵
《條例草案》在信用管理方面規定:市、縣(區)人民政府和管理機構有關部門應當將生產、銷售和使用禁限目錄內的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違法信息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并納入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依法實施聯合懲戒。
在舉報獎勵環節進行激勵。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條例》規定生產、銷售、使用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舉報。市、縣(區)人民政府和管理機構市場監管、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應當將舉報方式向社會公布,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對實名舉報并查證屬實的,按照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生產銷售環節進行約束。生產、銷售禁限目錄內的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市場監管、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沒收違法所得。
違法使用環節進行“落地”。經營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限目錄內的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商務、郵政管理、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中國環境報記者 劉俊超)